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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滥用下的司法?举报县委书记从拒不取保到“不存在犯罪事实”

作者 :露玉 2024-01-18 06:03:33 围观 : 评论

近日,“经济观察报”的一篇《75岁退休干部举报当地县委书记后,被逮捕并提起公诉》报道,让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的75岁退休老干部马树山因举报县委书记被抓捕,进而被检察院批捕、移送起诉到当地法院的新闻,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最新的消息是,根据“经济观察报”报道,1月15日,迁西县检察院做出撤回起诉决定书,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撤回对马树山的起诉。1月16日,迁西县法院做出《刑事裁定书》(【2024】冀0227刑初1号),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梳理本案的处理经过,真可谓用风云突变、扭转乾坤来形容。

根据媒体报道,2023年12月6日,迁西县委办公室向县公安局报警称,收到多位工作人员转交的挂号信件,信件主要内容是反映李贵富及迁西县委组织部长郑艳华在人事任用问题上的不正常及不正当问题,以及城区主街道亮化工程的事项等等,反映的问题“无事实依据”。

12月8日中午,年逾75岁的迁西县农业农村局正科级退休干部马树山,在其家中被公安局带走,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20日,迁西县检察院对马树山批准逮捕;12月28日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马树山涉嫌诬告陷害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5天之后的2024年1月2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罪名增加到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

马树山被羁押期间,其律师曾向检察院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取保候审。2023年12月29日,检察院拒绝了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理由是“(马树山)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社会危险性”。

2024年1月12日,“经济观察网”报道了此案。1月12日当晚,河北省数个省级部门派员来到迁西县,次日会同唐山市市级部门在看守所会见了马树山。三天后的1月15日,迁西县法院准许马树山取保候审,同日,迁西县检察院做出撤回起诉决定书,“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撤回起诉。1月16日,迁西县法院做出《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有网友评论此案为,如此的办案流程,真的是匪夷所思,凸显了某些地方权力的肆意妄为和官本位思想的根深蒂固,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蔑视,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信力。



要知道,法律不是儿戏,司法不是摆设,不能想抓就抓,想逮捕就逮捕,想公诉就公诉,有了媒体报道,立马是想放人就放人,想撤诉就撤诉。网友们不是来看一个司法案件坐过山车的,作为一个司法案件有些事情应该搞清楚,究竟当初是依据什么,能在短短的不到一个月内实现了拘留、抓铺、起诉马树山,最后又怎么短短的三天之内,取保候审、“无犯罪事实”的释放了马树山?这牵扯到权大,还是法大的大问题!

马树山向各级部门实名举报县委书记李贵富等人,作为举报的受理机关和处理机关,为何没有按照规定流程受理,将举报内容转交给纪检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怎么会让被举报人下属的迁西县委办公室处理?

根据报道,迁西县委办公室向县公安局报警称,马树山反映的问题“无事实依据”。作为被举报人下属单位的县委办,有权对县委书记是否违纪做出判断?

此外,从案件进展的速度来看,也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从2023年12月6日迁西县委办报案到2024年1月2日迁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短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从报案到公诉的所有司法流程。这样的办案程序,不仅令人怀疑,公安机关有权对违纪问题反映是否属实做出认定吗?办案速度之快,是否做到了《刑事诉讼法》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更令人怀疑的是,公安局、检察院在处理涉及县委书记的刑事案件时,能否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否会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

如今,网上关于此案的最大质疑就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此案时,是否受到了权力的干预,就是是自己独立办案,办出了一个从“(马树山)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社会危险性”,到几天后的“不存在犯罪事实”,还是受到了权力的干预,不得不如此的办案。

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综上可见,马树山被无罪释放,只是这个全国关注的司法案件纠错的第一步,之后必然还要有一系列的动作需要开展。例如,马树山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司法机关在办理马树山案件中究竟有没有渎职?如何处理马树山被羁押期间的赔偿问题?

这些问题的处理,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对于领导干部采用举报方式履行监督权的问题,更是关系到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信力问题,让我们拭目以待后续情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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