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女技师谈妥200元一次还未发生性关系被抓 算不算卖淫嫖娼?
我就是来按摩的,没有嫖娼。江苏常州,男子张某来到一家洗浴中心,洗浴中心安排了女技师陈某来到了张某的310房间,可是刚服务了不久,警方破门而入,就将两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随后警方查明张某与陈某两人谈妥以200元价格发生性关系,但因张某自身原因未能发生性行为,对张某做出了罚款500元的处罚。
处罚后,张某认为自己没有嫖娼,于是将警方告上了法庭,张某认为不能仅凭二人的言词就认定存在卖淫嫖娼,更不能对尚未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院审理认定,张某和陈某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吻合,因未发生性关系系张某身体原因导致,警方对其做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据此驳回了张某的诉求。
张某想当然的认为,自己没有和陈某发生关系,就不是卖淫嫖娼行为,况且警方也没有抓着自己现行,自己只是谈好了价格,又没有给钱,因此便有了侥幸的心理。可是,这不仅仅要看张某的供述,同时还会看洗浴中心是否存在卖淫嫖娼行为以及陈某的供述,综合来认定张某的行为是否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警方对张某做出了罚款五百元,实际上按照上述规定来看,也是情节较轻的一档处罚。但是,张某本人认为,自己没有发生关系,就不能够认定存在卖淫嫖娼行为。实际上,这样的想法就是错误的。
公安部门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对此进行了明确答复。即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实际上在理论层面是一种未遂表现,参照法律的规定,对于未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实际上,张某的行为也是有嫖娼的想法和打算,并且已经付诸行动,但是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嫖娼,不代表就是不违法的,最终还是付出了罚款的处罚。其实,洁身自好才是对自己和家人最大的保护,而不是在被抓获处罚后,以起诉的方式获得免罚。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