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部道路不属于危险驾驶犯罪中“道路”
小区内部道路不属于危险驾驶犯罪中“道路”
案例:张某危险驾驶犯罪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道路”应不包括居民小区内、学校校园内、机关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随意通行的公共通道。
卷宗中小区物业经理王某某的证言提到:“物业建立了对外来车辆的管理制度,小区内部有健身房,完全不允许外部车辆进入是不现实的,别墅门口的保安一般会问到访的住户,具体管理的情况也会根据当时门岗人员的不同有所区别,也有报业主房号,保安就让进了,车主说个理由,扫码登记基本都让进。”
小区内商业区健身房的店长李某某的证言提到:“小区外的会员一般通过步行、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到健身房。基本没有会员驾驶小客车从小区外到健身房,除非个别会员可能有自己关系。因为小区停车问题,我们跟小区居民达成协议,不让会员驾驶小客车进入小区,我们在办卡时也会告知会员。社会其他的四轮机动车进入小区,需要跟物业提前所,或者物业跟业主联系。”
小区内业主赵某某的证言提到:“小区平时除了业主的机动车,还会有到业主家的访客进入小区。健身会所门口的停车场是小区业主的公共停车场,小区一共有四个这样的供业主停车使用的公共停车场。”
本案中,涉案XXXX别墅小区属于自带围墙的封闭式社区,小区内部停车场仅供业主停车使用;虽然小区内部有商用楼,但社会车辆不能随意进入,社会车辆进入小区一般需要物业登记或者以访客名义联系业主,物业公司对外来车辆有相应的管理制度,社会车辆不能随意进入小区。
综上所述,涉案XXXX别墅小区内部停车场及内部道路主要供小区业主使用,一般仅允许业主、访客或者与商业单位具有业务往来等特定事由的来访者的机动车辆通行,进入车辆一般为业主、访客等特定群体驾驶,外来车辆不能随意进入小区。涉案小区内部道路的管理有别于其他社会共同通道,不属于允许机动车随意通行的公共通道,不符合危险驾驶犯罪中“道路”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