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车入库行为不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倒车入库行为不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危险驾驶罪系故意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在道路上行驶会产生抽象危险,仍希望或放任危险的发生。分析醉驾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可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入手。
首先,从认识因素方面看,行为人应对该罪构成要件要素中“道路”“醉酒”“驾驶”的意义有一般社会大众的认识。本案中,案发时间为2022年2月4日(农历正月初四)23时许,地点为XXXX别墅小区34号楼张某某家门口,事发道路为小区内部道路,张某某开始倒车入库时路上没有车辆通行,倒车途中邻居驾车经过。在春节期间将近凌晨的小区内家门口,道路上没有其他人员、车辆经过,当家属将车辆开至车库门口时,张某某驾驶车辆倒车入库。按照一般常人的理解,张某某并不能认识到其涉案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犯罪构成要件中“道路”“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其主观上不具有危险驾驶的违法性认识。
其次,从意志因素方面看,危险驾驶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为实现其通行目的而放任或者希望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在本案中,案发地段为小区内部自家房屋的车库前,案发时道路上没有其他的人员、车辆通行,张某某驾驶车辆的目的也不是为了上路通行。张某某实施涉案倒车入库行为时,基于一般生活常识,其主观上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更不存在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状态发生的故意。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实施倒车入库的涉案行为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希望或者放任危害行为发生的主观故意。张某某在案发时的主观心态,不符合危险驾驶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标准,依法不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