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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主持人这媒体“宣判”式的“举报”很危险,大家不要学他

作者 :鑫依 2023-10-09 06:00:48 围观 : 评论

一天之间,央视主持人张泽群在其个人微博实名举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南磨坊法庭某法官对犯罪行为包庇纵容,枉法审理有违法违规行为,不仅登上了微博热搜第一,还登上了各大媒体新闻,传的举国皆知。



昨天的文章《央视主持人公开举报枉法裁判?没有了裁判文书公开,法官该如何应对》已经对微博的内容进行了个人看法的分析,再次不做复述。观点还是不变,可能其是出于对于12368这样司法职能热线功能的过高期望,可能是对其个人司法遭遇的不理解,才发出了这样的“实名举报”。

他这样或是基于公益或是不缺维权勇气的举报,加上其公众人物身份的加持,再加上各个网友基于自身社会经验的回应,张泽群的“实名举报”,获得了不少的赞誉之声,也被众多的媒体竞相报道。



但是,作为一个负责任的自媒体人,烟语君觉得有责任告诉大家,关心包括12368热线在内的司法事业,勇于在自感遭遇司法不公时积极维护权益乃至举报,没有错而且值得支持,但如果发声或是维权的方式方法错了,就会反令自己陷入了不利局面,乃至危险的境地。

首先,这“实名举报”中,其称法院12368热线外包,工作人员不知道合议庭是什么,存在“失职”行为。根据媒体报道,公开信息渠道也可以查询到,今年4月份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2368热线诉讼平台服务费项目中标公告》中可以发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2368热线诉讼平台服务费项目”总中标成交金额为774.972 万元人民币,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是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服务期限为12个月,采购人信息名称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可见,12368热线诉讼平台服务是经过高院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由商业公司中标的,接线员本就不是法院人员,其不明白合议庭三个字,怎么能说是基层法院失职呢?由此可见,“实名举报”中将接线员不知道合议庭,归咎于法院失职,这是不对的。

其次,“实名举报”中称朝阳区法院南磨坊法庭某法官,对犯罪行为包庇纵容,枉法审理有违法违规行为。要知道,认定法官违法违纪的权力,在纪检部门或本院乃至上级法院;认定犯罪行为、枉法审理行为的权力,在审判机关的法院,而不是在媒体,在微博,在公众人物的个人举报里。

再说个最简单的法理,未经司法机关的审理及宣判,任何人不得被认定为有罪。就算是央视主持人,社会公众人物,就可以凭着自身感受,就通过微博等媒体平台公然“认定”具体的法官,“对犯罪行为包庇纵容”、“”枉法审理”、“有违法违规行为”吗?这不是典型的不经国家有权机关调查认定的媒体“宣判”吗?

不管是关心司法事业的投诉建议,还是认为法官个案处理有问题的投诉举报,一定要明白基本的法律权限,也要明白自己所处的法律地位。

所谓的举报,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执法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规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违规违法犯罪事实或线索的行为。按常理,以张泽群的身份,身边应该有不少法律专业人士才对,怎么能搞不清楚这个基本的概念和法律后果呢?

说白了,举报就是一种建议权,而不是一种认定权、审判权、宣判权,就算是名人,也不例外。搞不清楚这个道理,未经有权机关的调查认定,就四处宣扬公职人员具有什么“犯罪”、“违法”行为的,是很危险的。

就算是对其他人,在没有经过国家机关认定的情况下,也不能公开指责人家构成违法犯罪啊,最多也就是说涉嫌(可能的意思),更何况是指责司法机关、人民法官。错把举报当成了认定,把自己的建议权当成了宣判权,因此被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处罚乃至判刑的例子很多。



举个例子,9月28日,咸阳市中级法院就官宣了一起诽谤、诋毁法院和法官的司法处罚案例,对董某某司法拘留10日。案情大概就是:董某某在收到咸阳中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后,因对该裁判结果不满,利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试图通过将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概念与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概念相混淆,误导公众,诽谤法官违法办案,恶意诋毁、抹黑法院和法官。该视频迅速传播,造成恶劣影响,法院遂作出了处罚决定。



再例如,9月5日,“天津高法”发布了一篇《扰乱法庭秩序,网上诽谤法官!罚款5000元!》的案例,讲的是宝坻法院审理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庭纪律明确告知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旁听人员张某无视纪律,使用录音笔对庭审现场进行录音,审判员责令其交出录音笔并删除录音内容。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尚未审结,张某就在多个网络平台,多次发布有关该案的不实信息,并对审判法官进行诽谤,妄称法官偏袒物业公司作出枉法裁判。这些言论与事实严重不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以张某私自录音、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不当言论为由,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

可见,在网上未经有权机关认定就发布某某法院、某某法院枉法裁判,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尽管很多人不理解,但道理不能理解。认定枉法裁判的权力在法定机关,其是个人或单位有权认定的?如果人人有权认定,或是案件一方当事人仅凭个人感觉或个人的法律理解就予以公开认定,进而评定法院、法官的司法活动,不成了自己开设法院,社会不乱套了?

维权意识一定要有,但对于维权方式的法律风险意识也一定要有。不知道央视主持人这场通过媒体对法院、法官进行媒体宣判的“实名举报”会如何收场,可能人家是名人等原因会被网开一面,但烟语君还是要负责任的告诉大家,不要学他,否则后果很严重!不信的话,你按照他的格式发一个类似的内容试试,就知道危险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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