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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制科长对应予处罚的案件签字“同意”不予处罚,被判玩忽职守罪
    法制科长对应予处罚的案件签字“同意”不予处罚,被判玩忽职守罪
    裁判要点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对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调解结案。作为法制审核人员的被告人在审核上述案件时,亦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在案源线索排查表中对办案人员建议结案的意见签署“拟同意”的意见,致行政违法行为长期未受到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刑终266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