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47384元以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两个月审结,一审终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
标的限额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和《山东统计年鉴-2022》公布的2021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自2023年3月1日起,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青岛海事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47384元以下(含47384元)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及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上述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47384元但在189536元以下(含189536元)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特此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
一、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对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额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简单的一审终审诉讼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有哪些优势
举证期限不超过七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双方当事人在经法院告知后,明确表示可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就可以直接开庭审理。如不放弃,一般答辩期间、举证期间也不超过7日,加快了案件审理进度。
一审终审提高诉讼效率:小额诉讼案件一般会速审速结,同时一旦宣判,则判决不能上诉,采用一审终审。对于涉及小额诉讼程序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驳回起诉的裁定,同样适用一审终审,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率。
裁判文书简化: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是可以简化的,简化到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和裁判主文就可以了。这样从各个方面加快了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从时间和审级方面都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送达方式简化:在送达方面,小额诉讼程序进一步简化传唤、送达的方式,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传唤当事人、送达或进行证据交换等,并做好送达记录即可。
三、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
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四、哪些案件不能适用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民事案件;
(三)知识产权案件;
(四)环境污染、生态保护案件;
(五)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六)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七)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八)涉及集团诉讼或众多当事人权益纠纷且在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九)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六、审理、裁判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的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七、审理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八、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九、当事人答辩期和举证期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七日内提出答辩状。小额诉讼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经向人民法院申请,举证期限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当事人表示不需要答辩期和举证期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
十、小额诉讼案件是一审终审,当事人不服怎么办
对于小额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因该判决属于终审判决,自送达时即生效,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不可以上诉。但是,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转自: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当如何向当事人告知小额诉讼案件的特殊之处
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当如何向当事人告知小额诉讼案件的特殊之处?
答:民事诉讼中,告知是指人民法院将有关事项在特定时间、以特定方式告诉当事人让其知道的一种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告知义务的价值取向包括:督促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积极办案;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帮助当事人清楚相关诉讼事项,提高案件审理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相对普通程序而言,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更为陌生,为了让当事人能更多地了解小额诉讼的特殊性,并在此基础上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配合人民法院提高审理效率,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了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的事项:“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实务中,人民法院至少应向当事人明确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为审判员独任制审理、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审理期限不超过3个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等事项。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可以向当事人告知当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标的金额的上限、适用的案件类型、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以及申请再审救济、裁判文书将会简化等事项。至于告知的方式,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不少人民法院都通过在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内设置小额诉讼专题宣传栏、放置小额诉讼程序指南等方式介绍上述小额诉讼案件的特殊之处。
但我们认为,从避免“案结事不了”出发,有必要对每一个小额诉讼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专门告知。而且,建议尽量使用《小额诉讼须知》等书面材料告知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签收后收回存档;只有在极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不能正常阅读文字),可以采用口头告知形式,但仍应将告知内容记入笔录存档。另外,虽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告知的时间,但我们认为最晚应在开庭审理前,否则,不利于当事人行使异议等相关诉讼权利。(转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9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