挨“一巴掌”却检查“梅毒”?法院:过度医疗不支持!
小李和小王两女孩,正逢桃李年华。因琐事发生口角,小李冲动之下朝小王脸上扇了“一巴掌”,后小王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检查费等共8400元。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许昌市魏都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李因口角扇了小王“一巴掌”,造成小王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核后认为,小王主张的部分费用“梅毒螺旋体特异”、“急性心肌梗死”等检查,明显与小王的“一巴掌”不相关,系小王过度医疗产生的不合理费用,共1900元,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判决小李赔偿小王医疗费等损失共6500元。案件经上诉之后,二审维持原判。
在人身损害纠纷中,必要的医疗行为是正常的。若被侵权人为赌气,无端加重侵权人的责任,故意夸大伤情,多做检查、过度用药、超期住院,产生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最后可能得不偿失。人为扩大的损失,需自己承担。(转自:豫法阳光、许昌市魏都区法院)
案情回顾
2019年1月,周某因生意纠纷打电话骂王某,王某随即赶至邳州市燕子埠镇找到周某,二人随即发生纠纷并相互厮打,后被他人拉开。经鉴定,原告周某伤情为轻微伤。周某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9546.87元(其中检查、化验相关费用共计5963.5元),出院诊断其伤情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19年2月,邳州市公安局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
本案经碾庄法庭审理后认为,侵犯公民健康权致其身体受到损害的,依法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周某辱骂王某引发冲突后先后厮打,致原告受伤,双方过错相当,本院酌定原、被告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
周某伤情仅为轻微伤,相关检查、化验存在重复、过度的情况,本院酌定支持医疗费中的15000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伤情需要护理,护理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王某赔偿周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483元。
法官说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是对于什么是“合理费用”法律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但是在日常医疗过程中,医疗费用不合理的现象客观多有存在。尤其在交通事故、健康权纠纷等人身损害纠纷中,比较容易产生不合理的医疗费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应患者要求而发生过度治疗导致不合理医疗费用的产生。有的患者基于索赔需要,为了报复被侵权人,或者为了出口“恶气”,故意夸大自己的病情,让医生多检查、多开药、开好药、多治疗,赖在医院不肯出院,产生不必要的住院治疗费用。二是医生过度治疗和开大处方。某些医院的医生为追求经济效益和个人利益,给患者开具昂贵的检查项目和药品。对于可用可不用的治疗手段,违反医疗原则,利用被侵权人索赔获利的心理而全部用上。法院在审查治疗费用时,会对于不合理的治疗费用予以剔除。
本案中,周某的伤情仅为轻微伤,为了达到索赔的目的,重复、过度进行检查、化验,该部分费用与其伤情无关,法院不予支持。在此,法官予以提醒:一是在日常生活要冷静处理矛盾,避免纠纷发生,以防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损害;二是在自身遭受损害后,不要产生报复心理、过度进行治疗,这既是对自身健康的不负责任,也损害了自己和他人的经济利益。(转自:邳州市人民法院)
烟语君语:此类案件如果是医院要求进行的非必要检查、用药,没有获得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告,能否以人身损害不予赔偿的判决书为根据,起诉医院要求承担过度医疗的赔偿责任呢?烟语君就遇到过,本来就是一个感冒,居然被医院要求检查艾滋病,这算不算“过度医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