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学法守法

微信
手机版
豪仕法规

本村宅基地房屋卖给外村人买卖合同效力纠纷

作者 :蓓玥 2024-01-17 11:10:55 围观 : 评论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莹、秦某峰最终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赵某莹、秦某峰与周某聪、郭某亮2002年6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二原告原系夫妻关系,周某聪与郭某亮系夫妻关系,两人先后去世。被告周某鹏系周某聪与郭某亮之子。2002年6月18日,周某聪与郭某亮与原告签订《买卖房契约》,约定登记在周某聪名下的一号房屋院落以57000元卖给原告。签订协议当天,二原告全额交纳了房款,中证人曹某亲自见证了整个买卖过程。购买房屋后,原告对北房和西厢房进行了加固和修缮,并且加盖了东厢房和南房共六间,全院装修封顶。现房梁已经损坏,原告无法翻建,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丽、周某鹏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赵某莹与秦某峰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1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周某聪与郭某亮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名子女即周某鹏。周某聪于2017年11月20日死亡。周某聪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郭某亮于2020年2月9日死亡。陈某丽系郭某亮之母。郭某亮之父已先于郭某亮死亡。2002年6月18日,周某聪、郭某亮作为甲方与秦某峰、赵某莹作为乙方签订一份《买卖房契约》,约定甲方自愿将自己所有权的房屋院落,卖给乙方。根据市场价格,甲方作价伍万柒仟元整,乙方同意买下归自己所有权。乙方将伍万柒仟元人民币,当面壹次付给甲方,甲方清点无误。甲乙双方自愿互不反悔立字为证,双方同意此契约受法律保护约束。
周某聪在甲方代表处签字,秦某峰在乙方代表处签字。双方签订《买卖房契约》后,周某聪与郭某亮将房屋交付赵某莹与秦某峰,赵某莹与秦某峰将房屋价款给付周某聪与郭某亮。2018年5月11日,秦某峰与赵某莹协议离婚,约定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一号民房归女方赵某莹所有。赵某莹与秦某峰离婚后与朱某玉登记结婚。2018年6月21日,赵某莹将户口迁至怀柔区一号。2018年8月9日,赵某莹与朱某玉协议离婚。
另查一,村委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赵某莹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裁判结果
一、确认赵某莹与周某聪、郭某亮于2002年签订的《买卖房契约》有效;
二、驳回秦某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靳双权点评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须具备一定条件方为有效,其中的一个条件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农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到宅基地的买卖,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法律并不禁止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本案中,赵某莹虽在《买卖房契约》签订时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在事后取得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该身份的取得使得赵某莹买卖房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了生效要件。
周某鹏虽辩称曾向赵某莹主张过权利,但主张权利的行为并没有影响赵某莹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事实,也没有在赵某莹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之前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故对周某鹏、陈某丽的辩称意见,法院难以采纳。截止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原告秦某峰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取得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故秦某峰请求确认《买卖房契约》有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赵某莹与秦某峰如对涉案房屋存在争议,双方可另行解决。


相关文章

  • 夫妻共同房屋约定为一方所有能否反悔
    夫妻共同房屋约定为一方所有能否反悔

    原告诉称 张某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张某刚名下的一号房屋归张某文继承。 孙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由我和张某文分别继承50%的份额;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1.涉案的一号房屋属于我与张某刚婚后共同购买,购买时使用了双方的工龄以及我的教师优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2.一审法院遗漏2014年9...

    2024-01-17 11:11:07
  • 房改时约定兄弟姐妹共有房屋登记人反悔可起诉确权吗
    房改时约定兄弟姐妹共有房屋登记人反悔可起诉确权吗

    原告诉称周某辉、周某鹏、周某良、周某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周某杰、林某薇协助周某辉、周某鹏、周某良、周某聪办理周某杰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的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变更后周某辉、周某鹏、周某良、周某聪与周某杰各占该房屋的五分之一产权。周某杰、林某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结果超出协议约定,属于超范围判决。双方之间的协议中未约定过协助...

    2024-01-17 11:11:05
  • 父母承租房屋房改时登记子女名下是否有父母份额
    父母承租房屋房改时登记子女名下是否有父母份额

    原告诉称 林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的部分,依法改判一号房屋由林某继承,按照房屋价值的六分之一分别给付白某、朱某折价款;2.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依法改判债务清偿完毕,林某无需再向白某、朱某二人支付款项;3.请求法院改判林某与朱某涛欠案外人林某野80万的债务由白某、朱某二人各偿还13.33万元。 事实和理由:1.一号房屋属于林某与朱某涛夫妻共同财产...

    2024-01-17 11:11:04
  • 母亲去世父亲购房使用母亲工龄遗产继承纠纷
    母亲去世父亲购房使用母亲工龄遗产继承纠纷

    原告诉称 周某文、陈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依据遗嘱被继承人周某鑫遗留的一号房屋)归周某文、陈某所有;2.周某聪承担诉讼费。 周某文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按周某鑫的遗嘱继承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2.上诉费由周某聪承担。 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我提交的遗嘱是周某鑫生前处分其财产的协议,因无子女签名、产权未变更而无效是错误的。产权、承租权是否变更与遗嘱效力...

    2024-01-17 11:11:02
  • 子女房屋拆迁安置房屋在父母名下房屋所有权纠纷
    子女房屋拆迁安置房屋在父母名下房屋所有权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文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北京市通州区W村安置给赵某文的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二号(以下简称二号房屋)两套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赵某文系张某与赵某鹏的婚生女儿,2011年2月21日出生并落户在W村。2011年8月21日W村委会按照拆迁政策将一号、二号房屋安置给村民赵某文,分房协议由其父赵某鹏代签。2017年7月...

    2024-01-17 11:11:00
  • 一起父母去世后部分继承人不认可遗嘱引发起诉强制继承案例
    一起父母去世后部分继承人不认可遗嘱引发起诉强制继承案例

    原告诉称 赵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由赵某文继承;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父亲赵某鹏和母亲郭某倩于1965年1月23日结婚,原告是他们俩养育的唯一的子女。赵某鹏于2000年6月19日去世,母亲郭某倩于2018年10月20日去世。原告一直和父母居住生活在一起,在他们身边照顾,原告父母在1998年2月10日共...

    2024-01-17 11:10:58
  • 委托他人帮助购房未成功起诉要求退款纠纷
    委托他人帮助购房未成功起诉要求退款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宏、张某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退还原告团购会员费16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底,二原告母亲孙某丹想购买昌平区两套房产,通过熟人介绍说通过A公司购买可以享受优惠,后二原告及母亲找到A公司的老板董某峰,商谈购买房产事宜。2018年11月3日,张某亮通过个人银行卡向董某峰转账人民币1600000元,A公司...

    2024-01-17 11:10:57
  • 本村宅基地房屋卖给外村人买卖合同效力纠纷
    本村宅基地房屋卖给外村人买卖合同效力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莹、秦某峰最终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赵某莹、秦某峰与周某聪、郭某亮2002年6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二原告原系夫妻关系,周某聪与郭某亮系夫妻关系,两人先后去世。被告周某鹏系周某聪与郭某亮之子。2002年6月18日,周某聪与郭某亮与原告签订《买卖房契约》,约定登记在周某聪名下的一号房屋院落以57000元卖给原...

    2024-01-17 11:10:55
  • 房屋拆迁安置房屋登记一人名下其他安置人享有居住权吗
    房屋拆迁安置房屋登记一人名下其他安置人享有居住权吗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孙某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2024-01-17 11:10:52
  • 武汉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 律师成功辩护改变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案
    武汉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 律师成功辩护改变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5年1月林某以要购卖冰毒为由打电话给李某,后李某携34.9克冰毒前往至约定地点时被抓获。李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分局刑事拘留,后被逮捕。武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办案经过: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李某,发现除了林某供述,侦查机关无其他证据证明李某之前邹二次贩卖冰毒给吴某的事实;而其被抓获时则是由于侦查陷阱而携带了冰毒前往,无其他...

    2024-01-17 10:0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