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学法守法

微信
手机版
豪仕法规

子女出资购房登记父母名下是否属于借名买房如何判断

作者 :欢丽 2024-01-16 03:00:14 围观 : 评论


原告诉称
苏某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S号房屋归苏某英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赵某娟承担。
苏某英上诉请求:1.撤销判决,改判支持苏某英全部一审诉讼请求;2.判令赵某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苏某英举证充分,涉案房屋是苏某英与郑某涛借用赵某娟名义购买,构成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涉案房屋虽借用赵某娟名义,由赵某娟与卖方姜某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定金、购房款是苏某英支付,该购房款系苏某英卖掉个人婚前房屋,即北京市丰台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的房屋价款支付。购房后,涉案房屋的装修、家具家电,均系苏某英签订合同及支付装修、家电款项。装修后,苏某英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直到孩子上学才搬出,搬出后涉案房屋一直处于出租状态。
2.涉案房屋的购房款是苏某英个人财产,2002年11月21日,上诉人全款购买一号的房屋,该房款大部分是苏某英父母出资,2010年10月10日,苏某英与郑某涛结婚,2016年,郑某涛提出改善住房条件,购买涉案房屋,但苏某英和郑某涛名下已有两套房屋,根据当时北京市政策,不能有三套房屋,故借用赵某娟名义购买涉案房屋。一号是苏某英个人婚前财产,变卖后的价款或重新购房仍然是苏某英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本案基本事实,一审判决所谓的“事实认定部分”,大部分是双方陈述,而双方陈述从民事诉讼法角度讲是证据,一审法院并没有审查全案证据,更没有对证据进行认证,简单罗列双方陈述,说理粗糙。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赵某娟作为苏某英的岳母,与苏某英、郑某涛约定,由苏某英与郑某涛借用赵某娟的名义买一套房产,苏某英与郑某涛再去另外购买房屋。
二、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本案是借名买房纠纷,苏某英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涉案房屋的相关权利应归苏某英享有,苏某英的诉请应当得到支持,一审法院并没有审查房屋的实际使用和居住情况,草率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被告辩称
赵某娟辩称,同意一审判决。我当时卖掉了自己养老的房子,买了房子由他们进行暂住,这个是事实。不存在借名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上诉。
郑某涛述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院查明
苏某英与郑某涛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赵某娟系郑某涛之母。2016年7月27日,赵某娟与姜某鑫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370万元购买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S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登记产权人为赵某娟。关于购房款,赵某娟认可苏某英共支付其232万元,但主张已经归还20万元,其余房款系其出资;
苏某英主张全部购房款构成为:其个人出资250万元,夫妻共同贷款30万元,向其父母借款20万元,剩余房款系郑某涛卖了其婚前住房所得款项,赵某娟未出资;郑某涛主张购房款有其母赵某娟出资,该出资系卖掉郑某涛婚前房屋所得,该房款应属于赵某娟的财产,苏某英的出资亦有部分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对赵某娟的赠予。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首先,关于房屋价款出资情况,依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其中有郑某涛卖掉其婚前个人房屋所得款用于支付案涉房屋的购房款,该款项郑某涛表示属于赵某娟的财产,且赵某娟对此予以认可;
另,购房行为发生于苏某英与郑某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郑某涛亦表示出资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系对赵某娟的赠予,故根据上述事实,不能认定购买案涉房屋的370万元房款系苏某英一人出资;其次,关于房屋居住使用情况,苏某英、赵某娟均称有对该房屋居住使用的事实,但均认可并未一直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最后,关于借名买房,苏某英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郑某涛和赵某娟有约定借名买房的事实。综上所述,苏某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中,苏某英新提交了以下证据:1.苏某英的转账记录,其中向涉案房屋原房主姜某鑫直接转账29446元、向赵某娟转账232万元,欲证明其出资购买涉案房屋。2.其父母向其与郑某涛转账的记录,欲证明其父母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涉案房屋。3.涉案房屋装修等事项合同及付款记录。4.供暖费、电费、水费、燃气费、物业费、清运费等缴纳记录。5.28万元的取款记录,欲证明苏某英取出28万元交给郑某涛后支付涉案房屋购房款。
赵某娟、郑某涛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苏某英支付的钱款属于其与郑某涛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苏某英一方出资,缴纳相关费用不代表享有房屋权属。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苏某英的诉讼请求。
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苏某英主张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应当就此提供证据进行证明。
关于苏某英与赵某娟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首先,本案中苏某英与赵某娟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苏某英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借名买房达成合意,赵某娟对此亦不认可,故不能认定苏某英与赵某娟之间就借名买房事宜达成合意。苏某英庭审中又主张其与郑某涛共同借用赵某娟名义购房,但郑某涛对此并不认可。其次,从购房资金上来看,购房款并非全部从苏某英个人财产中支付。
购房款部分出资系郑某涛卖掉婚前个人财产支付,该笔款项郑某涛与赵某娟均表示属于赵某娟。购房款部分出资系苏某英与郑某涛共同财产,郑某涛主张该部分系赠与。再次,涉案房屋现由赵某娟实际占有并对外出租。赵某娟从房屋的交易到使用均参与其中,与一般借名买房关系中出名人的行为有显著区别。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不能认定苏某英与赵某娟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相关文章

  • 借亲属名义购买限价商品房合同无效后主张损失纠纷
    借亲属名义购买限价商品房合同无效后主张损失纠纷

    原告诉称 谢某霖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谢某霖、吴某刚之间关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无效;2.判令吴某刚返还谢某霖购房款568456元、住房专项维修基金12166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元、契税费5684.56元;3.判令吴某刚赔偿谢某霖房屋升值损失246万元;4.诉讼费和保全费由吴某刚承担。 吴某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改判驳回谢某霖相应起诉请求或将本案发回...

    2024-01-16 03:00:18
  • 房屋登记人与占有人不一致占有人起诉要求过户纠纷
    房屋登记人与占有人不一致占有人起诉要求过户纠纷

    原告诉称 林先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高女士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所有权变更为林先生名下,并配合林先生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诉讼费由高女士承担。 高女士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林先生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林先生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1)高女士和林先生之间并非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而是房屋借用关系,一审认定借名买房事实有误。(2)林先生作为主...

    2024-01-16 03:00:16
  • 子女出资购房登记父母名下是否属于借名买房如何判断
    子女出资购房登记父母名下是否属于借名买房如何判断

    原告诉称 苏某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S号房屋归苏某英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赵某娟承担。 苏某英上诉请求:1.撤销判决,改判支持苏某英全部一审诉讼请求;2.判令赵某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苏某英举证充分,涉案房屋是苏某英与郑某涛借用赵某娟名义购买,构成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涉案房屋虽借用赵某娟名义,由赵某娟与卖方姜某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024-01-16 03:00:14
  • 购房时实际居住人有出资登记他人名下登记人起诉腾房法院支持吗
    购房时实际居住人有出资登记他人名下登记人起诉腾房法院支持吗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腾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刘某亮经朋友介绍认识孙某文,现孙某文居住的位于丰台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登记在刘某亮名下,刘某亮多次与孙某文协商腾退房屋事宜,孙某文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文辩称,涉案一号房屋虽登记在刘某亮名下,但孙某文已按照约定向刘某亮支付了购房款,房屋的产权证...

    2024-01-16 03:00:13
  • 夫妻离婚时部分房屋未分割后还能否起诉分配
    夫妻离婚时部分房屋未分割后还能否起诉分配

    原告诉称 刘女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分割我和周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北京市大兴区A号院(以下简称A号院)共建的五间房屋;2.周先生承担本案诉讼费。 周先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刘女士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刘女士承担。 事实与理由:1.刘女士知悉案涉房屋情况,协议离婚时已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协商分割,离婚协议为双方自愿签订,具备法律效力。2.本案案涉房屋为我婚前财产...

    2024-01-16 02:00:18
  • 父母宅基地拆迁同住子女能否分割安置房产
    父母宅基地拆迁同住子女能否分割安置房产

    原告诉称 赵某、姜某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关于房山区安置房共五套房中有3套属于赵某、姜某文;2.请求法院判决关于房山区安置房系赵某与姜某山的原夫妻双方共同房产,赵某应当多分;3.请求法院判决腾退提前搬家费用中1.6万属于赵某、姜某文;4.案件受理费由姜某山、周某、姜某聪承担。 赵某、姜某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赵某、姜某文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或居住使用权),赵某、姜某文...

    2024-01-16 02:00:16
  • 委托人成功退回抚州某购房定金20000元
    委托人成功退回抚州某购房定金20000元

    抚州某楼盘以低首付9 万首付即可、买房可入读某某实验学校等等让H小姐支付了20000元定金,后H小姐发现并非认购即可入读,要按照教育局的相关政策规定,H小姐觉得自己被忽悠了,当时销售只是口头承诺,并没有写入合同,遂找销售沟通,销售开始闪烁其词,协商无果,H小姐要求退款被开发商明确拒绝。后联系上团队,希望团队可以全权代为处理帮她拿回款项。通过努力,终于和开发商谈判成功,拿回了20000元款项。...

    2024-01-16 02:00:14
  • 济宁王律师为涉嫌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危险驾驶罪案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
    济宁王律师为涉嫌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危险驾驶罪案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

    济宁王律师为涉嫌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危险驾驶罪案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发布日期:2022-08-19 作者:王其森律师 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之妻崔某某的委托,并经李某某同意,指派王律师为涉嫌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危险驾驶罪的李某某提供第二审期间的刑事辩护。通过会见被告人、阅卷、收集证据,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采纳。 一、关于涉嫌非法经营罪部分...

    2024-01-16 02:00:13
  • 济宁王律师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帮助转移赃款跑分)罪案的犯
    济宁王律师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帮助转移赃款跑分)罪案的犯

    济宁王律师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帮助转移赃款跑分)罪案的犯发布日期:2022-08-19 作者:王其森律师 济宁王律师在本案中为被告人夏某某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第二天到达济宁市某县人民法院阅卷,卷宗材料比较厚。由于无法提供电子阅卷方式,辩护人只能一页一页的阅取,不敢漏掉任何一页。本案三位被告人的主刑量刑幅度均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经过辩护,委...

    2024-01-16 02:00:11
  • 不起诉决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获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获不起诉决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 帮信罪 )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的 帮凶 。2019年11月,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出台《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

    2024-01-16 02: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