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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多次起诉离婚法院准许并分割财产

作者 :璐寒 2024-01-16 02:00:02 围观 : 评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离婚;2、判令婚生女秦某婕由我抚养,秦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和理由:我与秦某于2009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结婚,于2015年生育一女秦某婕。双方婚前未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一般。双方三观不和,无法有效沟通,秦某性格急躁,于2015年11月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后多次家暴。我携女儿于2019年5月搬离住所。我曾于2020年3月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至今,双方感情无任何缓和,根本无法继续生活。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秦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希望依法判决离婚,婚生女秦某婕由我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本不存在家暴事实。我发现赵某雯已经精神出轨案外人,为逼迫我离婚,赵某雯自2021年1月至今不让我见女儿。我因此承受极大的精神压力,故同意离婚,秦某婕由我抚养,赵某雯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查明
赵某雯与秦某于2011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3月28日生育一女秦某婕。赵某雯曾起诉离婚,经判决驳回赵某雯的诉讼请求。
关于居住情况,赵某雯表示于2019年4月携女儿搬离住所在外租房居住至今。对此,秦某表示赵某雯于2019年搬离,但女儿仍在赵某雯父母家居住,双方于2020年3月正式分居至今,现赵某雯携女儿居住生活。经询,双方均确认2019年4月至今,秦某给付赵某雯关于秦某婕教育及保险等费用44115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要求法院处理范围如下:
1、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双方均确认一号房屋系2012年7月购买,购房款146万元,以秦某名义贷款92万元,一号房屋登记在赵某雯名下。双方亦均认可一号房屋市值426万元,截止至2021年6月欠付贷款本金661514.23元。
赵某雯主张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按照双方对房屋贡献折价40%给付秦某84万元。对此,秦某同意一号房屋归赵某雯所有,要求按照夫妻共同房屋分配取得50%折价款18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准原告赵某雯与被告秦某离婚。
二、婚生女秦某婕由原告赵某雯抚养,被告秦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于每月五日前支付抚养费六千元,直至秦某婕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归原告赵某雯所有,上述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赵某雯负责偿还。原告赵某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秦某房屋折价款一百八十万元。
四、驳回原告赵某雯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赵某雯与秦某于婚姻生活中发生矛盾,不能沟通与谅解,导致夫妻感情失和并且分居生活。现赵某雯主张离婚,秦某表示同意,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应准双方离婚。
关于子女抚养,应以子女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确定。本案中,赵某雯与秦某均坚持秦某婕的抚养权,双方具有强烈的抚养意愿,亦均具备抚养秦某婕的经济基础及物质条件。相较而言,母亲对于女儿的照顾更为细致,尤其面临家庭变故阶段,由母亲抚养有助于幼女顺利度过适应期。且自双方分居后,秦某婕随赵某雯共同生活,建立并且维持稳定有序的生活环境更利于秦某婕的健康成长,故法院认为秦某婕由赵某雯抚养为宜。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一号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同意一号房屋归赵某雯所有,法院不持异议,房屋剩余贷款亦应由赵某雯负责偿还,法院参考房屋市值酌情判处赵某雯给付秦某房屋折价款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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