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时公安仅调取监控及询问,法院:程序违法事实不清,撤销处罚
案件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行申2513号
陈某艳诉深圳市公安局F分局(下称F公安分局)、深圳市F区人民政府(下称F区政府)以及第三人古某某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8)粤03行终1405号行政判决。F公安分局不服该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F公安分局申请再审称:F公安分局对陈某艳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F公安分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虽然存在程序瑕疵及损害后果不清的情形,但这些情形未加重陈某艳的义务,对其合法权益未产生实质影响,不影响对陈某艳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行为的认定。
陈某艳仅仅是因为用餐在停车场停车时车辆让行问题与人发生一点小纠纷,在自行解决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蓄意报复,用餐后持铁丝将古某某的车辆多次刮花,性质恶劣。虽然古某某车辆被刮花所造成的具体损害后果未查清,但停车场监控录像显示陈某艳至少刮花了古某某车辆的四个车门和引擎盖,根据4S店出具的情况说明,至少造成了两千多元的损失,数额较大。
在办案民警找到陈某艳调查后,陈某艳虽主动支付古某某的车辆维修费,但未取得古某某的谅解。故陈某艳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考虑到陈某艳系初犯,又主动支付了车辆维修费,有减轻违法后果的情节,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F公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处罚幅度内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原二审法院认为对陈某艳减轻处罚更为适当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
被申请人陈某艳书面答辩称:F公安分局所称的陈某艳至少刮花了古某某车辆的四个车门和引擎盖,至少造成了两千多元的损失,以及全车翻新修理费用是陈某艳申请的,均与事实不符。F公安分局还故意事前销毁车损证据,故意隐瞒纠纷的起因和性质,同时违反了先查证后处理和回避的程序。F公安分局为不正当目的,罔顾事实,违背程序,歪曲法律,滥用公权力处理民事纠纷。请求驳回F公安分局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本案事实表明,深圳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下称某某派出所)《受案登记表》显示古某某报案时间为2016年9月23日晚,即使按照古某某自己陈述其到某某派出所最早的报案时间也是2016年9月9日晚,而在此之前,古某某已通过景田派出所查看了某某地下车库的监控录像,某某派出所民警也在2016年8月28日询问了陈某艳并要求陈某艳支付了车辆维修费。
由此可知,在古某某第一次报案时和2016年9月9日报案时,某某派出所均未制作受案登记表。同时,某某派出所除了调取监控录像和对古某某、陈某艳进行询问之外,并未收集其他证据,尤其是在明知古某某已安排车辆修理的情形下未收集车损程度的照片或视频这一关键证据,导致损害后果无法确定。因此,F公安分局办理本案的程序有违上述规定的要求,且存在部分事实不清的情形。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查证的违法事实为基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某某派出所对本案进行过调解,陈某艳也自愿负担古某某车辆维修的全部费用并已支付,且积极向古某某赔礼道歉。依照上述规定,在陈某艳已经认错并积极作出赔偿、消除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同时考虑到陈某艳是初犯,并结合前述F公安分局处理程序不当和损害后果事实不清的情形,F公安分局对陈某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有所不妥,给予陈某艳减轻处罚更为恰当。
原二审法院基于上述理由,判决撤销F公安分局作出的深公福行罚决字[2016]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F区政府作出的深福府复决[2017]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无不当。F公安分局申请再审认为原判处理错误,主张应维持对陈某艳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根据且与上述法律依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F公安分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公安局F分局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转自:法路痴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