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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小船”说翻就翻:国资委被盗26条名烟,破案查出一半为假烟

作者 :美怡 2023-12-22 06:02:59 围观 : 评论

12月14日,公开信息显示,陕西韩城市国资委大楼在2022年8月23日凌晨曾被一名窃贼“光顾”,并在2楼的一间办公室内窃得26条名贵香烟。警方破案后发现,被窃香烟竟有13条是伪劣假烟。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22年8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驾驶踏板摩托车窜至韩城市新城办金塔路市委对面的临街国资委大楼楼底,采取攀爬空调外机翻窗的手段进入到该大楼二楼编办党某某办公室,盗走17条零6盒南京雨花石、4条双中支中华、3条细支中华以及2条延安圣地河谷香烟,后将其中7条零6盒南京雨花石、2条双中支中华、2条细支中华、2条延安圣地河谷香烟以5750元的价格卖给韩城市太史大街一烟酒店,剩余部分藏匿于家中。

相关起诉书



窃案发生后,警方很快将案件侦破。2022年8月28日,孔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查,孔某某盗窃所得赃物自己吸了5盒南京雨花石香烟,赃款已挥霍。警方将剩余的香烟全部追回,经鉴定,售卖给烟酒店的香烟价值6620元,藏匿于家中的香烟均为伪劣假烟。

市场价格显示,除延安圣地河谷香烟每盒售价30元外,其余被窃香烟每盒售价都在50元以上,其中细支中华每盒售价在70元左右。

国资委工作人员的办公室内为何会存放26条名贵香烟?12月17日,指尖客户端记者试图与韩城市国资委取得联系,但是公开信息公布的固定电话均无法接通。记者试图从韩城市政府官方网站上查询国资委的联系方式,却发现韩城市政府官方网站上国资委的信息均为空白。(以上转自“指尖新闻”)

网友评议:“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了,人与人的信任就这么没了

罗翔曾经说过一个故事:一官员临死之前说想抽一下中华烟,管教买了一包中华烟给他。这个官员一口咬定管教买的是假烟,可最终确认管教买的是真烟,原来这个官员抽了一辈子假烟,到头来抽到一次真烟却开始怀疑了!

抽烟属于个人私事,只要遵守相关规定即可,但在国资委的一间办公室出现这么多市场价值在万元以上的名贵香烟,就值得当地有关部门好好调查一番。这些香烟是他人送的礼品,还是单位购买用来招待宾客呢?如果是个人吸烟,会有固定的品牌,一次不太可能买这么大的量,更别说买到假烟了。

一些网友就怀疑这批香烟是他人送的礼品,而且不止一人,一些网友已经将案件解读为“小偷反腐”。不管是真烟还是假烟,都值得当地纪委部门深入调查,给出真相。如果真的有人送礼,在拉关系走后门,那么,是谁送的,为什么要送,无疑都是一个送上门的反腐线索,要调查个清清楚楚。

不管是别人送的,还是单位采购的,居然拿着假烟糊弄这么多领导,这不是摆明了糊弄吗?案件侦查的结果,主动让某些人的“友谊小船”和信任关系,阴沟里要翻船了!

案例:入户盗窃假烟两条,换来七个月有期徒刑

2020年6月,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谭某来到某小区,使用工具开锁后入室盗窃被害人谭某家中华牌香烟(软中华)2条、五粮液专卖店酒(500ml,53%vol)1瓶,后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至某烟酒店。经鉴定,上述中华牌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五粮液专卖店酒与中华牌香烟在案发时的市场零售价格合计为286元。

利川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转自:利川市法院)

法律链接:盗窃假烟,如何认定盗窃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的烟草是否属于伪劣商品,需要对伪劣烟草专卖品鉴定的。

依照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七条规定,应当委托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对伪劣烟草的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商检会〔2003〕4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估价机构确定的货值金额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市场价格、购入成本等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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