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游泳教练无故将孩子往岸边上抛,险些撞到岸边
“太吓人了!”浙江绍兴,一名家长为自己的孩子在某游泳馆,报告参加了学习游泳的课程。可不曾想,游泳教练居然在泳池中间,随手就将孩子往岸边上扔,差一点点就撞到岸边的台阶上。教练此举正好被监控视频拍下,家长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
孩子的家长说,如果教练当时的力量稍微大一点点,孩子就直接撞到台阶上了,这不等于“谋杀”吗?因此,家长认为,即便教练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应该是“谋杀”未遂。
可家长去找游泳馆的培训机构讨要说法时,他们却派了一个销售过来解释称,已经和教练说过以后不要这样了,随后又送了一个小礼物给孩子,准备以这样的方式,来解决此事。
对此,家长表示可能是自己人微言轻,游泳馆的培训机构根本不把自己、不把教练这样的行为,当一回事。但家长表示自己一定要讨一个说法。
目前,家长称游泳馆的培训机构的老板,已经联系其见面商谈解决此事。
1、从现场视频来看,孩子确实是差一点点就重重地撞到岸边的台阶上,相信无论哪个家长都绝对不能接受教练的这种行为,即便是孩子学习游泳的天分比其他人差,也绝对不行!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
2、那么教练的行为,真的如家长说的是“谋杀”么?
从情理上讲,能够理解家长的心情,谁看到自己的孩子被人这样对待,都是无法接受。
从法律上讲,所谓谋杀,实际上就是刑法所述的故意杀人罪。但刑法是讲究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的,即只要教练没有谋杀的主观故意,就不构成此罪。
甚至连故意伤害罪都算不上,因为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需要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才构成此罪。
注意!如果警方能够认定教练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那就另当别论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如伤害的是未成年人、孕妇或老年人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也就是说,即便没有造成轻伤的后果,只要实施过他人身体的行为,就可以认定是违法行为,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
3、那么游泳馆的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么?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员工因执行工作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先行承担责任。但用人单位事后可以向有责任过失的员工追偿。
具体而言,教练是游泳馆的员工,其在教孩子游泳的过程中,就是属于其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因此教练在此期间所造成的损害,应当由游泳馆先行承担责任。
至于其一方承担责任后,要不要再去找存在重大过错行为的教练追偿,那就是他们之间要考虑的问题,与孩子家长无关。
最后,有网友表示,对于这么暴躁对待孩子的游泳教练,绝对不能再留在教孩子的队伍当中,因为谁也无法保证他心情不好时,会不会又扔一个!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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