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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不能审查律师费数额的合理性,最高法院最新裁判一锤定音

作者 :克萱 2024-04-03 06:00:04 围观 : 评论

法官究竟能不能在司法诉讼中裁判律师代理费的合理性质,在判决书中对律师的诉讼表现进行评价,进而对客户与律师签订的代理合同中约定的代理费金额予以调整?这个法律问题曾经引发过律师圈的一致反对声音。

曾经,网上流传一份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京04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因法官在“本院认为”中的一段“代理人明显不熟悉案件基本事实,对于本院询问的大部分问题都回应'需向当事人核实',且核实后也仅是简单将回复讯息转递本院,期间未进行任何梳理工作。……其向本院转递的书面利息计算说明中存在多处明显笔误……诉讼代理人在开庭时依旧懵然无措……”,“律师的价值应当体现于专业性,如果仅仅满足“传声筒”“快递员”的工作角色,任何一名银行普通职员均可以胜任,当事人根本无需为此额外支出费用。”的律师诉讼表现评价,即“不能认定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履行了审慎选择律师的附随义务,故对其要求金吉公司承担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结果,引来了律师界的一片哗然。



针对这份判决书的法官评价律师工作的表述,很多律师撰文提出了批评意见,有人认为,律师代理案件中的代理费约定及诉讼表现,是当事人及律师管理组织的事情,法官应该保持谦抑性,遵循合同的相对性,不应该越界评价属于当事人之间或是行政管理部门的事项,否则有违中立性。所以,法院不应该审理针对律师费合理性的案件。

也有律师认为,即便当事人通过诉讼提出了要求支持律师费,或是减少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也只能审查形式要件,做出支持与否的裁判结果即可,而不能评价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这是越界。如果法官管得太宽的话,则是在个案中形成了法官根据主观印象管理律师的局面,让律师不敢再形成对司法裁判的异议和监督。

当然,也有人认为,法官如此裁判没毛病。现实中,就是有些律师拿了律师费就利用当事人的信任,不尽职尽责,不配合司法诉讼,而律师管理部门或是护犊子,或是只管行政处理处罚,不管损害赔偿,不管律师费数额调整。所以,就需要法院具体审查律师的代理活动表现,利用自由裁量权作出裁判。

网上的争论,终究是没有结论的,可法院、仲裁委对于律师费金额调整的案例,却是一个接着一个的现身网络,时不时的就掀起一波法律人的关注和热议。

例如,某法院(2023)鲁0685民初1167号判决,律师接受委托,参加了张某某工伤认定、工伤赔偿的仲裁、诉讼等程序,事实清楚。按照律师行业收费行政管理,工伤赔偿案件禁止实行风险代理,律师与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的风险代理收费条款违反了上述规定,损害了弱者的利益,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委托代理合同解除时,律师已完成了部分委托事务,被告应支付相应的报酬。尽管律师代理的案件胜诉金额为104多万元,依据律师所在律所的最低收费标准,计基础(3000元)加按段计算收费标准,再加上律师垫付的诉讼费用520元,共计50192.88元。

不过,根据案情,合同签订后,律师代理这个工伤待遇纠纷,先后参与确认劳动关系程序(劳动仲裁、一审)、工伤认定程序(申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要求赔偿工亡补助金等的劳动争议程序(劳动仲裁、一审)等共七个行政、司法程序,垫付了案件受理费、保全保险费520元。这么算来,一个程序不到5000元。

更厉害的是有的仲裁裁决,对律师费的认定审查标准异常严格。除了前不久那个被广州仲裁委裁决,律师代理被告应诉期间未答辩诉讼时效,承担被告诉讼败诉应承担的300多万元的全部赔偿责任,还有“上游新闻”报道的以下仲裁案例:



2015年,某律所与某公司签约定为探矿权转让纠纷提供法律服务,除基本律师费为3000万元外,风险代理费用以实际收到的金额(包括强制执行取得或执行和解取得)及驳回反诉金额为计算基数。2019年,最高法院牵头对该纠纷达成和解协议,涉案企业向某公司支付转让款29亿余元,某公司向涉案企业补偿5亿元等。

律所认为,公司应向律所支付律师费约3.42亿元,扣除已支付的1.65亿元,还应支付约1.77亿元。交涉未果,律所向上海仲裁委申请仲裁。公司认为,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尽责,直至终结执行程序公司都没有通过强制执行取得任何款项。双方约定仅按照“实际回款”计付“风险律师费”,“和解协议”是公司的自救行为,律所少有参与。

上海仲裁委认为,律师在代理期间,公司虽收到了裁决书项下其主张的款项并驳回反请求,但在取得款项前公司与涉案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并不属于“和解”和“执行和解”。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律所支付法律服务费3000万元,律所应向公司退还律师费4000万元。律所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不知结果如何。

以上可见,律师费的金额合理性以及律师的代理表现,纷纷在以上案例中,成了法院、仲裁委的评价对象。网络文章中的纷纷反对及质疑,并没有阻止上述裁决阻止的审查行为。究竟权威司法机关,对这个问题持什么态度呢?



2024年1月9日,最高法院做出了(2023)最高法民申2242号民事裁定书,其中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这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中的原告主张的2400万元律师费的合理性问题。(该裁定详见今天推送的第八篇文章)

最高法院认为,尽管原告为本案诉讼委托律师并已实际支付部分代理费。案涉“协议书”也约定违约方承担相应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但并未约定具体的金额或计算方式。在确定律师费的负担金额时,人民法院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又要审查律师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的难易程度、开庭次数等因素,依据当地的律师收费标准,酌情将律师费用确定为75万元,较好地平衡了当事人利益,并无不当。

据此,按照最高法院的裁判观点,即便是有律师费承担约定,提交了律师费支付的合同及票据,法院在审理合同等纠纷诉讼中,是可以审查并且变更当事人主张的律师费金额的。某些人理解的,只要提交了律师费支付票据、合同约定了律师费的承担方,法院就不能审查律师费用的合理性,而是必须支持的观点,最高法院是不支持的。

声明:个人原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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