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学法守法

微信
手机版
豪仕法规

军产房使用权人去世后其配偶用其军龄购买房屋是否属于夫妻财产

作者 :桂华 2024-01-17 05:02:31 围观 : 评论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文、周某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周某文继承所有;2.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陈某君、陈某亮、陈某仁系陈某鹏与前妻所生之子,郭某峰与郭某英为陈某仁的继承人。朱某与陈某鹏系再婚夫妻,陈某鹏于2000年3月30日去世。2004年12月8日,朱某与单位签订《住房出售协议书》,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一套,办理了产权证书,并一直居住使用至去世。陈某鹏在去世前留有遗嘱,将所有可继承的财产都交给朱某继承。我们是朱某的继承人,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陈某君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号房屋是单位依据我父亲的级别待遇分配的房屋,购房时使用了我父亲的工龄。另外,该房屋是军产房,性质较为特殊,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按照单位的要求每人只能享受一套公寓房,朱某已经享受了两套单位公寓房,故其无权再主张该房屋。关于房屋,我们主张按照工龄军龄补贴比例进行分配,房屋归我方所有,因我没有其他住房。关于遗嘱,我方认为陈某鹏在立遗嘱时该房屋尚未取得,故遗嘱范围不应当包括一号房屋。综上,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郭某峰、郭某英共同辩称,我们的答辩意见同陈某君的一致。如果我们享有继承份额,我们愿意将我们享有的份额赠与陈某君,我们不再主张房屋份额。
陈某亮经本院合法传唤,并未到庭应诉,其向本院提交的书面意见表示其愿意将属于其的一号房屋遗产份额赠与陈某君。

法院查明
陈某鹏与钱某系原配夫妻,婚后生育了陈某仁、陈某亮、陈某君三个子女。钱某于1983年左右去世。1984年朱某与陈某鹏再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周某文与周某武系朱某与原配丈夫所生之子。2000年3月30日,陈某鹏去世。陈某鹏之父母均先于其去世。2012年5月,陈某仁去世。郭某峰系陈某仁之夫,郭某英系陈某仁之独子。2021年7月,朱某去世。朱某之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2004年12月8日,朱某与单位签订《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约定朱某购买一号房屋,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房价为417088.4元;经计算朱某的住房补贴为501615.87元,抵扣房价款417088.4元,朱某实际交纳房价款0元。2007年3月29日涉案房屋取得所有权证书,所有权人登记在朱某名下,建筑面积110.75平方米。另查,该房屋属于军产房,现无法上市交易。
另查,2018年9月,朱某将陈某君以排除妨害为由诉至我院,要求陈某君腾退一号房屋。在该案诉讼中,法院依职权向单位调取了涉案房屋购买时的相关材料,其中2003年10月8日朱某向单位提交《个人购买军队现有住房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为“申请人朱某,是已故干部陈某鹏的配偶,建立住房公基金前军(工)龄38年。已故干部陈某鹏,12000年3月去世,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军(工)龄43年,双方购房军(工)龄合计为81年。申请人自愿购买涉案房屋现住师职一套”;2004年4月28日单位出具证明材料:“陈某鹏同志系我单位干部,现(原)职别(或技术级)正师,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为43年。”经询,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庭审中,周某文、周某武主张陈某鹏生前留有遗嘱,依据该遗嘱即便一号房屋中有陈某鹏的份额,该房屋亦应当由朱某一人继承所有。为此,周某文、周某武向本院提交了落款日期为1997年7月10日陈某鹏自书遗嘱一份,内容载明:“……我决定将我身后留下的个人财产(包括现住的公房、现金、存款以及身后政府和单位给予的各种费用)一并交给老伴朱某继承。今后我老伴身后尚遗留之财产,由其负责分给双方子女。”上述遗嘱有陈某鹏本人签字并签署日期。陈某君、郭某峰、郭某英认可上述遗嘱为陈某鹏本人所写,但主张上述遗嘱书写时一号房屋尚未购买,且遗嘱中涉及的公房亦非一号房屋,故上述遗嘱中涉及财产并不包括一号房屋。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周某文、陈某君按份共有,其中周某文享有八分之五份额,陈某君享有八分之三份额;
二、驳回周某文、周某武、陈某君、陈某亮、郭某峰、郭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靳双权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关于一号房屋是否为陈某鹏遗产问题,一号房屋虽为陈某鹏去世后由朱某购买,所有权人登记在朱某个人名下,但通过本案以及之前生效判决中查明的事实来看,朱某购房时所用级别为师职房,而朱某本人并非正师级干部,其间接享受了陈某鹏的正师级待遇,并在购买时折用了陈某鹏的军龄,购房款亦使用陈某鹏、朱某的住房补贴直接进行抵扣,故涉案房屋应属于陈某鹏、朱某之夫妻共同财产。现陈某鹏去世后,上述房屋中50%份额属于陈某鹏的遗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关于继承方式,周某文虽向法院提交了陈某鹏于1997年所立自书遗嘱,但上述遗嘱作出时尚不存在一号房屋,其遗嘱中载明的现住公房亦非一号房屋,故陈某鹏所立遗嘱所涵盖之遗产范围并不包括一号房屋,一号房屋系陈某鹏去世后才购买取得的房屋,故法院对周某文要求依据上述遗嘱继承一号房屋之诉请不予支持,该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因该房屋现不能上市交易,故法院按照相应法律规定明确各自份额比例,因郭某峰、郭某英、陈某亮均表示将其享有的份额赠与陈某君,其三人不再主张该房屋相应权利,周某武亦表示将其享有的份额赠与周某文,其不再主张该房屋相应权利,法院对其上述意见予以确认。

HTTP://WWW.79110.net豪仕法律网采集不好玩哦◐◐◐◐◐◐◐◐◐◐◐◐◐◐◐◐◐◐◐◐◐◐◐◐◐◐◐◐◐◐撒旦法师打发斯蒂芬

相关文章

  • 婚前承租房屋婚后拆迁安置房产离婚房产分割纠纷
    婚前承租房屋婚后拆迁安置房产离婚房产分割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郭某亮支付我房屋折价款90万元;2.判令郭某亮支付我2011年至房屋交付期间的周转费。 事实和理由:我与郭某亮原系夫妻,我们于2007年结婚,于2014年离婚。2011年,郭某亮承租的公房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被征收,取得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二号(以下简称二号)安置房一套,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我们离婚时未处理,故我要求分割。 被告辩称...

    2024-01-17 05:02:40
  • 婚前与单位签订合同婚后获得房屋赠与他人未经配偶同意能起诉要回吗
    婚前与单位签订合同婚后获得房屋赠与他人未经配偶同意能起诉要回吗

    原告诉称 赵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孙某琪与孙某英之间的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事实和理由:赵某文与孙某琪于1998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3年12月23日购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孙某琪于2018年2月21日去世,其生前与前妻生育孙某英,赵某文与孙某英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经法院查明孙某琪与孙某英于2014年5月12日以6万元低价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转移至孙某...

    2024-01-17 05:02:36
  • 父母拆迁安置时部分子女认为对房屋有贡献引发的遗产分割纠纷
    父母拆迁安置时部分子女认为对房屋有贡献引发的遗产分割纠纷

    原告诉称陈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62.5%份额归我所有,三被告每人分得12.5%份额;2.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二号院(以下简称二号院)内北房五间由我及三被告共同继承,各占25%份额。事实和理由:杨某霞与陈某鹏共育有我与三被告四名子女。陈某鹏在世时承租的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以下简称A号房屋)于2010年拆迁,拆迁后分得一号房屋。因A号房屋系我与陈某鹏共...

    2024-01-17 05:02:35
  • 父亲去世后母亲用双方工龄购房并有遗嘱给部分子女其他继承人不认可纠纷
    父亲去世后母亲用双方工龄购房并有遗嘱给部分子女其他继承人不认可纠纷

    原告诉称张某文、张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林某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产归张某兰、张某文按份共有,原告张某文享有上述房产的60%产权份额,原告张某兰享有上述房产的40%产权份额;2.诉讼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林某与张某德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初婚,婚后生育有二子三女分别为长子张某鹏、次子张某君、长女张某兰、次女张某文,三女张某霞。张某德于2007年5月10日去世。赵...

    2024-01-17 05:02:33
  • 军产房使用权人去世后其配偶用其军龄购买房屋是否属于夫妻财产
    军产房使用权人去世后其配偶用其军龄购买房屋是否属于夫妻财产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文、周某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周某文继承所有;2.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陈某君、陈某亮、陈某仁系陈某鹏与前妻所生之子,郭某峰与郭某英为陈某仁的继承人。朱某与陈某鹏系再婚夫妻,陈某鹏于2000年3月30日去世。2004年12月8日,朱某与单位签订《住房出售协议书》,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一套,办理了产...

    2024-01-17 05:02:31
  • 单位房改时亲属出资帮助购房后引发的房屋所有权纠纷
    单位房改时亲属出资帮助购房后引发的房屋所有权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去房屋交易中心办理涉案房屋产权从被告名下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手续;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1994年丰台桥南拆迁,原告一家能获得两套购房指标,当时原告与兄长赵某君、被告赵某涛及母亲约定,一套由兄长购买,另一套由原告购买,原告购买后与母亲一起生活。当时分配政策是有房户不属于被安置对象,而原告与被告赵某涛都有住房均不符合标准,原告为了能让分配...

    2024-01-17 05:02:29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诉机关指控称廖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伪造该公司已离职的27名员工的考勤记录并冒领其中25名离职员工的工资,共计侵占公司人民币180590元,用于个人消费等,被害公司发现上述款项被廖某某侵占后于同年11月6日报警,民警接报警后于当日前往深圳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精裕厂将廖某某抓获,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10日被逮捕,押于深圳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辩解:被告人廖某某辩称,自已的印象中...

    2024-01-17 04:00:20
  • 银行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利息支付等格式条款等于无,视为没有利息
    银行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利息支付等格式条款等于无,视为没有利息

    有关利息支付的格式条款不成立的,等于没有利息支付的相关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之规定,利息支付之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诉请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再审被申请人灿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邮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行与申请人虢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李大贺律师认为,作为主合同的涉案《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根本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

    2024-01-17 04:00:18
  • 父亲去世母亲与部分子女以买卖名义过户房屋未支付房款签署合同是否有效
    父亲去世母亲与部分子女以买卖名义过户房屋未支付房款签署合同是否有效

    原告诉称 赵某文、赵某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签署的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费用。 事实和理由:案外人赵某鹏生前育有一儿一女,即本案二原告。二原告母亲去世后,赵某鹏与刘某芬再婚。林某娟系刘某芬与前夫的女儿。二原告起诉刘某芬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已由法院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发现涉诉房屋已由刘某芬于2020年12月以买卖的形式过...

    2024-01-17 04:00:15
  • 父母房屋房改时部分子女有出资后要求共有房屋法院驳回案例
    父母房屋房改时部分子女有出资后要求共有房屋法院驳回案例

    原告诉称 周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享有赵某英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94%份额;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周某文、周某斌、周某丽及周某涛系赵某英的子女,周某凡是周某涛(2019年10月3日去世)之子。2001年赵某英单位进行集资建房,没有工龄折扣和其他优惠,唯一经济来源是退休金。原告与赵某英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周某斌、周某涛、周某丽均未出资。赵某英在世强调约...

    2024-01-17 04: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