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学法守法

微信
手机版
豪仕法规

父母去世后部分子女主张父母口头要房屋由其继承有效吗

作者 :蓓华 2024-01-16 09:22:54 围观 : 评论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原告继承,归原告所有;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的父亲张某与原告的母亲刘某婚后共生育一女三男,分别是被告张某玲(长女)、被告张某鹏(长子)、原告张某文(次子)和被告张某树(三子)。刘某于1998年12月11日去世,张某于2002年5月13日去世,二人之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是张某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是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生前未立遗嘱,对该房屋未作处分。因继承父母遗产原被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到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树辩称,房屋是我父亲的名字,但我那时一直和我父亲一起居住。我父亲去世时留有遗嘱,将房子留给我了。房子是单位的福利房,是我出资买的,房屋装修及父母的养老送终也是我办理的,遗嘱的见证人等都在世,当事人都知道我父亲有遗嘱。
被告张某玲辩称,认可张某树的遗嘱,我知道我父亲留有遗嘱,张某文住的比较远,在家住的时间不多,可能我父亲没有和他说过遗嘱的事情,但是我们都知道遗嘱的事情。
被告张某鹏辩称,认可张某树的遗嘱。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张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子女四人为张某玲、张某鹏、张某文、张某树。1998年12月10日,刘某去世,未留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2002年5月12日,张某去世。张某与刘某的父母均先于其二人去世。
另,2000年6月9日,张某与其原工作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按照1996年标准价购买一号房屋一套,价款为38309元;关于上述房屋,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显示折合男方工龄41年,折合女方工龄22年,年工龄折扣率为0.9%。2000年6月29日,张某取得上述房屋产权证书。张某鹏、张某树、张某玲称系1996年交付房款,当时母亲在世,因父母没有钱,故购房款由张某树交付;张某文对上述内容不认可。
现张某树称被继承人张某于2001年9月12日留有遗嘱一份,载明:……张某树一直跟我生活在一起,我现住的房子已装修,属个人产权,我去世后归老儿子张某树。希望大儿子张某鹏和老儿子张某树能够在二儿子张某文进城买房时给予帮助。通过法律立字遗嘱。上述内容均为打印体,下方立字人处有张某签名及打印时间2001年9月12日,左下方有见证人唐某豪、孙某君手写签名。张某树称孙某君系其姑姑,现已去世,唐某豪系其姑父,可以出庭作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唐某豪出庭作证陈述称,孙某君系张某的妹妹,其系张某的妹夫,遗嘱内容系张某本人的意思,自己在见证人处签名,并代其爱人孙某君签名。张某鹏、张某树、张某玲认可上述遗嘱的真实性,称遗嘱系父亲的真实意愿,张某树与父母共同生活,负责给父母养老送终;另,张某鹏、张某玲确认若有自己份额部分,同意将自己份额部分给张某树。
张某文对上述遗嘱真实性不认可,称形式上不符合法定形式,2001年张某已74岁,老人不会打字,遗嘱不是老人真实意思,不能证明该遗嘱上签字是张某本人书写,七十多岁老人写字应该是有些颤抖的,上述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及代书遗嘱的要求;另称,根据现有材料可确认一号房屋系张某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张某的个人财产,且父母在世时曾口头说将房屋给自己,但未提供证据佐证;张某鹏、张某树、张某玲对上述意见不认可。在本院释明下,各方未对房屋价值达成一致,亦未申请评估房屋价值,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一套由张某文、张某树按份继承,张某文享有22%份额、张某树享有78%份额,张某文与张某鹏、张某树、张某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相互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驳回原告张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张某鹏、张某玲、张某树的其他诉讼请求。

靳双权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张某树提交的遗嘱系打印遗嘱,但根据证人证言可见,两位见证人均未见证立遗嘱的过程,也未见证遗嘱打印过程,且见证人之一孙某君的签名系另一见证人唐某豪代签,最后也未注明时间,故不符合上述民法典中关于打印遗嘱的条件要求,且也不符合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条件要求,故上述遗嘱无法确认其效力,应为无效。
张某文所述其父母口头表述将房屋留给自己,对此未提交证据佐证,法院对其主张亦不予采纳。张某文、张某树等人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均等,另,张某树与父母共同生活,张某鹏、张某玲对此亦予以认可,应酌情对张某树予以多分,且张某鹏、张某玲来在本案中确认将各自份额部分给予张某树,法院对此予以确认;综上,法院确认张某文、张某树依法定继承继承上述房屋,其中,张某文继承22%份额,张某树继承78%份额。

相关文章

  • 父亲去世母亲用其工龄买房折抵部分是否属于遗产
    父亲去世母亲用其工龄买房折抵部分是否属于遗产

    原告诉称 周某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继承一号房屋使用周某鹏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2.诉讼费用由周某文承担。 周某文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我无须向周某杰支付房屋折价款。 事实与理由:坐落于北京市崇文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应为朱某欣一人的遗产,根据朱某欣所立遗嘱,一号房屋应全部由我继承,与周某杰无关,我无须向周某杰支付折价款。一审法院认定周某鹏工龄折抵购房款所对应的财产价值为周...

    2024-01-16 09:23:02
  • 父母房屋拆迁子女作为安置人后房屋登记他人名下安置人是否有居住权
    父母房屋拆迁子女作为安置人后房屋登记他人名下安置人是否有居住权

    原告诉称 赵某晨、孙某涵、赵某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赵某英、孙某涵、赵某晨对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有权居住使用;2.案件受理费由赵某兰负担。 赵某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赵某晨、孙某涵、赵某英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虽然赵某晨、孙某涵、赵某英是《就地安置合同书》记载的应安置人口,但是其在拆迁前后并未在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中实际居住,户口不在被拆迁房屋...

    2024-01-16 09:23:01
  •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合同未经共有人同意有效吗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合同未经共有人同意有效吗

    原告诉称 秦某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确认郭某丽与金某欢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金某欢、秦某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金某欢、秦某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上诉费由秦某雨、秦某丹、秦某辉承担。 事实与理由:金某欢、秦某兰主张金某欢取得涉案房屋是事实上的获遗赠行为,遗赠人是郭某丽;秦某雨、秦某丹、秦某辉在秦某鹏去世后均已获得父母遗留利益,秦某兰也因此获得父母遗留利益,即涉案房屋转到秦某兰...

    2024-01-16 09:22:59
  • 母亲去世多位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起诉分割房产纠纷
    母亲去世多位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起诉分割房产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继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2.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由原告按照法定继承份额继承,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3.北京市朝阳区三号房屋由原告按照法定继承份额继承,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 事实和理由:原告公婆为周某君与夏某霞,二人育有二女一子,分别为周某聪、周某文、周某贤。夏某霞于2003年7月4日去世,其中一套房屋赠与原告爱人周某贤。但由于拆迁原因一直未...

    2024-01-16 09:22:57
  • 父亲名下房屋留下遗嘱由部分子女继承其他子女不认可纠纷
    父亲名下房屋留下遗嘱由部分子女继承其他子女不认可纠纷

    原告诉称 孙某、赵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原告共同继承赵某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100%产权份额,上述房屋由二原告共同所有;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赵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其夫妻二人育有赵某达、赵某、赵某刚、赵某仁、赵某月、赵某阳。郭某于1988年3月18日去世,赵某于2015年3月1日去世。赵某于1998年11月11日购买了一号住房。赵某于2011年...

    2024-01-16 09:22:56
  • 父母去世后部分子女主张父母口头要房屋由其继承有效吗
    父母去世后部分子女主张父母口头要房屋由其继承有效吗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原告继承,归原告所有;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的父亲张某与原告的母亲刘某婚后共生育一女三男,分别是被告张某玲(长女)、被告张某鹏(长子)、原告张某文(次子)和被告张某树(三子)。刘某于1998年12月11日去世,张某于2002年5月13日去世,二人之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

    2024-01-16 09:22:54
  • 父亲去世其承租公房房改登记母亲名下母亲去世留下遗嘱部分子女不认可引发继承纠纷
    父亲去世其承租公房房改登记母亲名下母亲去世留下遗嘱部分子女不认可引发继承纠纷

    父亲去世其承租公房房改登记母亲名下母亲去世留下遗嘱部分子女不认可引发继承纠纷发布日期:2022-08-15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由原告四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孙某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并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概括为:原告四人及被告母亲刘某霞(已故)均为刘某鹏、孙某芳子女。刘某鹏于1997年8月22日去世。孙某芳于1...

    2024-01-16 09:22:52
  • 济宁市任城区晋某委托王律师诉祁某离婚一案向安徽合肥市某法院起诉调解结案
    济宁市任城区晋某委托王律师诉祁某离婚一案向安徽合肥市某法院起诉调解结案

    【案情简介】: 济宁市任城区的晋某与祁某婚后育有一个儿子。晋某认为由于原被告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在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差异大,被告由于被判刑服刑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由于被告在远在他乡的安徽省合肥市某监狱服刑,为了自己方便诉讼,特委托济宁王其森律师向安徽省合肥市某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案件结果】: 原告晋某坚决要求离婚,起诉前通过到监狱探亲等方式多次调解...

    2024-01-16 08:44:45
  • 济宁市汶上县金某委托王其森律师诉谭某离婚纠纷一案快速调解结案
    济宁市汶上县金某委托王其森律师诉谭某离婚纠纷一案快速调解结案

    【案情简介】:金某与谭某育有一个儿子。金某认为双方婚前缺乏充分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再加上双方在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造成婚后经常吵闹,没有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向济宁市汶上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案件结果】:金某坚决要求离婚,起诉前通过多次调解无效。后找到济宁王其森律师请求帮助代理离婚纠纷一案。接受委托后,王律师及时申请立案。案件经法院审核通过后,王律师及时与法院调...

    2024-01-16 08:44:44
  • 济宁高新区万某委托王其森律师诉单某离婚纠纷一案不到一周快速调解结案
    济宁高新区万某委托王其森律师诉单某离婚纠纷一案不到一周快速调解结案

    【案情简介】:万某与单某育有一个女儿。万某认为由于原被告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在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差异大,婚后经常吵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特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案件结果】:万某坚决要求离婚,起诉前通过多次调解无效。后找到济宁王其森律师请求帮助代理离婚纠纷一案。接受委托后,王律师根据委托人万某的要求,先跟被告单某进行电话沟通协调。后及...

    2024-01-16 08:4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