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寻衅滋事案——殴打医务人员致1人轻伤,系累犯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2002年1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5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1月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2月17日刑满释放。
2019年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送朋友到陕西省太白县县医院就诊。其间,曹某某持挂号单到医院二楼找医生,无端与值班医生高某发生言语冲突,遂拿起听诊器扔向高某。高某躲开后,曹某某又用拳头、手机击打高某的头面部,致高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及其他多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在场的值班护士韩某上前阻拦,曹某某脚踢韩某。后其他医务人员将曹某某拉开,曹某某仍在楼道谩骂,引起住院病人及家属围观,直至公安人员赶到将曹某某制服带走。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陪同朋友就医,随意殴打医生致轻伤,并脚踢上前阻拦的护士,谩骂医生,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曹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曹某某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19年10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出现多起患者或患者陪同人员酒后在医院滋事扰序、伤害医务人员的案件。本案就是一起患者陪同人员酒后滋事,随意殴打医生、护士致医生轻伤的案例。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曹某某有多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相应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