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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为什么老是转发一些贪腐案例?

作者 :菲彬 2023-10-25 06:02:10 围观 : 评论

文章的标题,是不少网友的留言。他们很多人认为,转发贪腐案例,尤其是司法贪腐的案例,会破坏公职人员乃至司法机关的形象,不利于要信任公职行为乃至司法活动的公信力。也许正是如此的原因,我们可以看到的贪腐案例司法文书,越来越少了。

这里面有争议已久的话题,那就是究竟这些贪腐官员,能否代表我们国家要求和追求的公职人员形象。他们的贪腐行为,与曝光他们的贪腐行为相比,究竟哪一个更破坏公职人员包括司法人员的形象?曝光他们的贪腐行为,究竟是在传播负面新闻,还是能令在职人员产生些许敬畏的警示效果?

媒体报道,今年6月份,中国青年网视频官方账号“青蜂侠”收到一条“神奇来电”,对方自称“姜某凡”,正是青蜂侠三年前发布的一则反腐警示报道中出镜忏悔的落马国企高管。据海豹新闻报道,在姜某凡和青蜂侠相关人员的通话录音中,其扬言道:“你如果真的不去删除那没关系,我会告你侵犯我肖像权的,我是百分之百告你的。”

“人民日报”评论该事件时语气强烈——《贪官威胁媒体删除忏悔视频,不知哪来的底气!》认为,在警示视频中出镜,显然得到了本人的同意;传播反腐警示片,更不是为了谋利。《民法典》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为维护公共利益,或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警钟长鸣,警示常在。反腐倡廉视频作为公开信息,将长期发挥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的重要功能,其作用不止于一时,不因为当事人假释而失效。”......“收起那些嚣张,老老实实做人,恐怕是姜某凡们余生的唯一选择。”

从这个新闻上看,惩治和警示贪腐的方式,不仅有司法裁判的法律责任,媒体的转发,甚至可以发挥比定罪判刑的刑事责任更加深远的社会惩戒效果。要不然,怎么会有时隔多年服刑完毕之后,贪腐分子还忌惮“忏悔视频”的影响力?

这就是公开的力量。正是基于此,2019年8月2日,最高法院针对有代表提出的裁判文书公开时“当事人隐名的问题”时回复到,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很多人受到利益驱使和诱惑,失信现象频繁发生,只有让失信或者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才能真正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通过向社会公开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具体而明确的行为指引,便于公众识别和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帮助其形成较为科学的行为预期,并选择解决纠纷的具体方式。

法治社会的建立,说白了就是要让法律规则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包括社会纠纷终极解决机制——司法诉讼活动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允许公职人员存在贪腐行为,觊觎个人的利益轻易就可以让他人收买,而失去了中立公正的地位,实则是在打破法律规则确立的公开公平竞争秩序,贻害法治确立的可预见性行为后果。如果任由其泛滥的话,相信规则、崇尚法治者,就会成为公平竞争的失利者、受害者。

虽然只是一个法律自媒体,不能左右国家反腐倡廉的方向性指引,不能操刀裁决贪腐案例的定罪量刑,但却深知官员贪腐尤其是司法官员贪腐,对于社会规则、国家法治的危害。在可以查询的公开范围内,转发可以获得的贪腐案例,也是一种推进法治建设的方式。

虽然贪腐行为的东窗事发具有偶然性,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由有权机关决定,但相关的司法案例既然已经公开,转发行为,也是令贪腐人员在得到司法惩戒之外,得到其应得的社会舆论谴责的一种方式。虽然力量微小,但也要让他们知道,贪腐行为,是经不起舆论围观的,是有历史代价的。

还有一点就是,凡是涉及贪腐的司法案例异议,就算是有律师质疑案件侦办、审理存在这样那样的程序性问题,烟语君都是不予转发或者评议的。道理此前曾经写过,如果自己对自己在职时的公务处理不能秉公处理,又有什么资格要求别人、别的机关对你秉公处理?



这虽然不符合法律精神,甚至不像法律人应该说的话,但却是来自朴素的道德观。自己不能在职时为他人主持公道、依法办事,轮到自己需要别人主持公道的时候,就想起让别人坚持程序正义、依法办事了,这怎么可能?规则是任由你自己的得失而掌握、专门为你服务啊?

曝光、转发贪腐案例,并不是要贬低某个职业群体,那些一见群体中某个人贪腐了,就上升到不信任整个群体乃至贬低攻击的程度,属于以偏概全、心智不全的表现。曝光、转发贪腐个案个例,是为了警示其他从业人员,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反腐倡廉,不仅要靠法纪教育、司法惩戒,更需要有敢于曝光贪腐案例的勇气。个人自媒体力量虽然微薄,但也深知公职人员、司法人员秉公守法,拒绝贪腐对于社会、对于国家、对于法治的重要性,能够做到的,也就是转发或评论而已。所以,以后不要再留言什么,不要转发贪腐案例之类的内容了。

声明:个人原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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