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桥一家18口被判刑:没有媒体介入的话,如何获得司法救济?
最近,一则“建桥一家18口被判寻衅滋事罪”的新闻,让一则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和寻衅滋事罪被“口袋化”运行,登上了各大媒体的热搜榜。(详见《私搭浮桥一家18口被判刑最新进展,法院正在重新审查申诉请求》)不光是媒体参与的热议,该案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书(详见今天第四篇文章)、二审驳回申诉通知书的曝光,也让众多的法律业者,参与到对这个案件法律适用的探讨之中。
先梳理一下该案的审判程序:1、2019年12月31日,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德义及其他人员“在河道上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强行收取过桥费,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人也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刑(缓刑)。
2、2021年底,黄德义提出了申诉。“我觉得自己很冤枉,自古以来修桥补路都是好事,怎么到我这就被判刑了呢?”2023年3月31日,申诉请求被洮南市法院驳回,理由是,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收费,且受到多次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拒不改正,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申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3、黄德义一案今年6月初被媒体报道后,一直在各大媒体见转载,“记者联系了洮南市检察院、洮南市法院。洮南市检察院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洮南市法院则表示:'不了解此案情况'。(红星新闻报道)”案件最终获得央视网、农民日报等央媒的转发评议,引发了各种媒体的再次关注。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法院7月8日发布消息称,6月26日,黄德义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法院申诉。6月29日,白城市中级法院依法定程序对该案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将严格依法办理好申诉审查相关工作。(携媒体如此的评议,烟语君哀叹之余也预测,这个案件未来肯定会获得无罪判决!)
一、翻开这份一口气判刑18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一审判决书,法院的裁判过程,不顾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不构罪意见,居然不说理。
一审判决书里,第一被告人黄德义辩称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辩护律师也认为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指控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详细辩护意见,就不引用了)
可法院的裁判说理可见,法院认定黄德义及其他17人“强行收取”、“强拿硬要”过桥费等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时,居然只有这一句事实及法律性质定性,根本没有证据分析和法律说明的展开,对于黄德义及其辩护律师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只有几个字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压根不屑于按照最高法院规定的辨法析理。
同样的不说理,也出现在了2023年3月31日驳回黄德义申诉请求的《驳回申诉通知书》里。
按照最高法院2018年6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对疑难复杂、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等案件,应当强化释法说理。二审或者再审裁判文书,应当针对上诉、抗诉、申请再审的主张和理由强化释法说理。
可在案涉18人犯罪判刑、第一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认定不构成犯罪的五千多字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时隔三年多之后的法院申诉驳回通知书中,被告人是如何构成“强行收取”、“强拿硬要”过桥费等他人财物,如何构成“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主观要件要求的寻衅滋事罪,哪有“释法说理”过程啊?说其是一份根本没有说理的判决书和驳回申请通知书,过分不?
二、就是这样一个没有说理过程、裁判说理说法不合逻辑的司法结果,如何没有媒体的介入,能否获得司法再审的救济?
在法律界,尤其是司法界,长期有人提出,媒体不应干预司法,尤其是不应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正在申诉的案件、终审结果已经做出的案件,进行质疑司法结果的报道和评议。理由是,这样的媒体评议和报道,有害司法审判的相对独立,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明明就是一个未经审批但却利民的架桥行为,最多是经过桥上就要交费不使用就不需要交费的自愿行为,怎么就成了裁判认定的“强行收取”、“强拿硬要”?架桥成本十几万元而全家十几人齐上阵才收费了几万元的亏本生意,怎么就成了裁判认定的“恶劣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村里人经过浮桥可以少走70公里、避免冒着危险的下水过河,怎么就成了法律认定上需要满足“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的寻衅滋事罪?......
以上这些基本的矛盾,就算不学法律的普通人也会发现讲不通基本的社会常识,还需要高深的法律研究和深层的推理能力吗?一审裁判不说理可能是当时草率了,主审案件的合议庭没有引起重视或是碍于无罪结果压力,但时隔三年之后的换人再审的申诉审查,为何还没有发现以上这些基本的认定矛盾?
媒体六月初报道该案之后,而且在媒体喧嚣了仅不足一个月,就让辩护律师意见无效、黄德义申诉了三年多未果、申诉被驳回的案件,迅速获得了上级法院的“严格依法办理好申诉”的再审受理。
这是不是说明,仅靠司法体系内的申诉救济途径,很难实现对于裁判“不说理”、结果“不合理”司法结果的纠正。不是此前有人也曾经总结出,近些年纠正的重大冤假错案,无一是通过正当的司法救济途径实现的吗?而通过媒体的热议和关注,才可以实现让明显不合法理常理的裁判说理、裁判结果,迅速获得上级法院的重视。
都知道,裁判文书就是法院、法官一张名片的道理,奈何不是每个法官都会“擦亮”名片。作为一名法律人的烟语君,真的希望每个司法案件结果都是辨法析理的裁判文书,都是可以让当事人、社会大众通过司法文书就可以一眼就看出案件的是非曲直,当事人包括辩护律师的案件意见获得法官的充分重视、进行针对性的释法说理,更希望无需媒体的介入,当事人的申诉请求获得再审审判组织、上级法院的认真对待......
这些希望,应该都是基本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应然吧?可是,如果这些不能做到的话,怎么怪当事人不去走正常司法途径而选择媒体求助呢?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