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上下载电影有偿播放?涉嫌犯罪!有人已经被判了...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份,李某在出租屋内开始经营私人影院。在未取得相关影视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从网上下载电影,并通过美团、微信等方式出售电影票,在出租屋内有偿放映。
截至2021年3月案发,李某非法经营收入19万余元,从中牟利6万元。经公安机关鉴定,涉案视频文件2331条。公诉机关以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向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视听作品向公众传播,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等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违法所得六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朱兴亚 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本案的查处及审判警示广大经营单位,在经营涉及著作版权保护业务时,一定要有版权意识,不能触及法律红线。
案例素材来源: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内容转自:河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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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肖某通过互联网结识马某、丁某(另案处理)等人后,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定期支付片源费的形式,从马某、丁某等人处获取非法复制的正规影院同期正在上映的盗版影片,并在其经营的私人影院内播放。
后又利用马某等人的技术漏洞,通过录播软件再次非法复制马某等人提供的盗版影片,在未经加密处理的情况下,将包括《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新喜剧之王》、《飞驰人生》、《廉政风云》、《神探蒲松龄》、《熊出没原始时代》7部影片在内的多部盗版影片,直接通过百度云盘发送给其它发展的10个下线加盟私人影院,违法所得人民币3.025万元。2019年春节期间,在互联网大量传播的上述《流浪地球》等盗版影片内,打有马某为肖某制作的”PUX“专属水印。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肖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追缴被告人肖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零二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转自: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