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被曝婚内出轨多名学生,校方通报:辞退
近日,网上一女子实名举报自己的丈夫,四川传媒学院雕塑系专业主任曾某超在校工作期间,多次利用不正当手段引诱女学生发生关系,婚内出轨,引起网络关注。
5月18日下午,四川传媒学院针对此事发布处理通报:
5月11日,网上出现对学校教师曾良超存在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举报。校方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曾良超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根据相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其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
今天,通过新闻给大家普及一下法律知识!
《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有何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的法律义务,但这一法律义务只是原则性的,没有具体规定。
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答: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