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法官不能当律师,生生被逼成咨询公司创始人,开起了直播讲课
今天,在朋友圈看到了一则法律直播课的推广图片,本来没有什么奇怪的,法律直播课本号也天天在推,可这样推广介绍跟其他的不同之处在于,讲课人没有通常的律师头衔,只有主讲人资深的法官背景,冠名的头衔是,“咨询公司的创始人......”
30年审判经验的原法官、多次获得办案能手称号......不用说,这应该是一名退休法官,居然不能获得律师执业资格。也可能是获得过律师执业资格,后来被禁止执业了。无奈之下,人家开办了法律咨询公司,搞起了网络直播。
对于退休法官、检察官,从没一条法律法规明确是禁止他们律师执业的,但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在2021年9月30日,联合出台了一个《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的61号文,该文件的执行不畅,导致了很多的退休法官、检察官,被生生逼成了法律咨询公司的创办人。不知道,上述图片中的这位老法官,是不是这种情况?
61号文的规定,“(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在不违反前项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根据以上规定,退休法官、检察官只要履行了,“审批程序”、“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法院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手续,是可以从事律师职业的。然而,很多网友告诉烟语君,由于没有文件的落实配套措施和责任部门,这个文件的执行情况很不理想。
举个例子,按照61号文第七条的规定,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的,需要地方律协到他们的原任职司法机关征求,“是否存在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的意见。
可是,前不久公开发布的某省级律协发布的《关于开展2023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登记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却是,“法检离任人员(离任时具有公务员身份)提供原任职单位出具'是否适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这不是明摆着是将61号文中规定的律协调查核实责任,转嫁成了离任人员的自行提交责任了吗?话说回来,省级律协,能给法检机关规定证明出具责任吗?
还有,在很多地方,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律协,乃至组织管理部门,根本搞不清如何“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法院检察院”,什么是“机关的各种待遇”,文件也没有规定办理程序和责任单位,干脆索性来了个一禁了之,或是暂停办理。对于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或是以约谈的形式,收回注销执业证,或是通知暂停执业,等待通知。
按照《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包括退休在内的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两年或三年内不不得律师执业,终身不得在原任职法检机关代理案件。这样的禁业限制,没有换来很多人对于他们从事律师工作从事司法勾兑的担忧和偏见。社会上,包括一些法律的自媒体,不知道抱有什么心态,一提到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就持反对态度和警惕心理。
道理很简单,真有心从事司法勾兑的话,还需要律师执业证吗?禁止退休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就能禁止人家接触案件?实践证明,法官、检察官即便是不从事律师,从事法律咨询公司、参加培训机构,或是返聘到法检机关,都是可以接触法律事务的。
以禁止或变相禁止退休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旨在禁绝他们退休以后接触法律事务的机会,从而杜绝其中人员的司法勾兑现象,根本就是无稽之谈,而且还是造成有法不依的社会现象。
众所周知,社会上类似法律相关行业的,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政法类高校教职人员,日常工作都是会接触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他们退休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并无禁业限制性规定,也无转出行政关系、取消机关待遇要求。如果要以彻底禁业的方式治理司法勾兑的话,他们是否也应该禁止呢?
可见,禁止退休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不仅不符合《律师法》等法律规定,而且不符合入职律师的行业公平性现象,更达不到禁绝其中有心之人从事司法勾兑的现实效果。
治理司法贪腐,是个日常管理的问题,从来不是,也不应该是甚至什么行业性禁入限制的理由。从事了法检工作几十年的法官、检察官,比社会律师更具有丰富的司法工作经验,退休之后大多生活无忧,更有理由令人相信,他们是因为热爱法律工作,才会继续从事律师行业才对。怎么能因为其中有部分人,从事了司法勾兑,就戴着有色眼镜,不管法律规定的一律禁止从业呢?
别的网络课程,都是个个大牌律师头衔,却让从事了几十年司法工作的法官、检察官,从事法律咨询、网络直播时,只能以咨询公司创办人、前司法人员的身份出现。不得不说,实在令人感到无奈。
近日,网上流传着一张某法院为退休法官出具的从事律师职业的关系转移《证明》。如此的《证明》内容,是否就算是达到而来61号文的办理要求,是否就能打通退休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的渠道?有关部门,到是给个说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