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两女子喝酒怕对方溜走,用铁链锁一起喝到天亮
“姐妹生死局?”11月3日晚,浙江杭州,两名20多岁的年轻女子与朋友相约到酒吧喝酒玩耍,可在酒吧喝酒过程中,两人谁也不服谁,都认为对方的酒量比自己的差,肯定会是对方先醉倒的。可不曾想,两人喝到酒吧打烊了,双方都未能分出胜负。于是两人决定另找地方,再分高下。
随后两人离开酒吧,来到一家餐厅处吃夜宵,继续喝酒。可两人谁都不相信对方,都怕对方先走。于是决定效仿网上流传的一个叫“姐妹生死局”的喝酒游戏。
所谓姐妹生死局,是指两名以上女子用铁链、U型锁或其他方式将两人锁在一起后,又将唯一能够打开锁住两人的钥匙扔掉或藏起来,以免一方找借口提前离开。
随后两人便找人买来铁链和一把锁,送到夜宵店。可两人此时已经喝到醉醺醺的,根本无法自行上锁,于是两人请求旁边一桌正在用餐的陌生男子帮忙将双方锁好。
陌生男子同意并将两人锁好后,可两人还是都不相信对方,于是两人在连体的情况下,共同来到厕所,将钥匙扔到厕所里用水冲走。可两人这种不留后路的作法,很快就被自己打脸了。
原来两人喝完酒后,却因为没有钥匙开锁,导致两人无法离开。老板见状,为了能够快点让两人买单打烊,主动提出用老虎钳帮她们剪开,可被两人果断拒绝了。老板无奈之下,只好报警求助。最终,两人在消防员的帮助下,才用断电剪将铁链剪开。
据老板提供的一段现场视频显示,两人用铁链锁住喝酒期间,被一名女顾客嘲笑后,两人还在“合体”的情况下,欲与对方打架,但最终还是被劝离了。
老板称,他本以为这件事情就算过去。可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就在消防员帮两人开锁的当天晚上8时许,两人又在一名男子的陪同下,又一起来到了该餐厅,并又喝了一箱啤酒才离开,但这次他们没有为自己上锁。
1、对于两名女子的行为,有网友调侃,这得多爱喝酒,才会在“大战”到天亮后不久,又来喝一箱?该网友同时还表示,这两女子的酒量真的好成这样?
但更多的网友表示,对于这么冒险的行为,大家千万别学,而且应当引以为戒,以免发生意外时,追悔莫及!
2、笔者同意这个观点,不仅两人的行为极具冒险,就连帮两人上锁的陌生男子及餐厅的老板都是极其冒险的,一旦出了事,可能会要为此承担责任。原因如下:
首先,《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妥善照顾、提醒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饮酒人需为此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两名年轻女子喝酒时,都有照顾、提醒对方注意的义务,倘若因恶意劝酒造成对方遭受损害的,那么就要为此承担责任。
注意!如果在酒吧共同喝酒的人,明知道两人要到餐厅以这种方式继续喝酒,未尽到劝阻和提醒义务的话,也极有可能会因未履行义务而承担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1198条后半段同时还规定,酒店、餐厅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和提醒注意义务,而造成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换而言之,老板作为餐厅的负责人,其负有义务提醒注意安全和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因此,如若老板见两女子如此冒险喝酒,而不加以劝阻和制止的话,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过错行为,故应当承担责任。
最后,《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得很清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过错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帮两名女子上锁的陌生男子,其作为一个成年人,对生活事物有一定的认知,即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其应当很清楚。
也就是说,男子明知道在两人已醉酒的情况,仍然帮两人上锁继续喝酒的危险性,可男子却仍然为之,因此也是一种过错行为。
当然,无论是共同饮酒人、帮忙上锁的陌生男子,还是餐厅老板,即便其一方有过错也只会承担部分责任,主要责任还是当事人。因为其才是自己身体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其个人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3、值得注意的是,两人女子在餐厅扬言要与另一名女子打架的举动,实际上是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即所谓寻衅滋事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6款明确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当时报警,两名女子极有可能会因寻衅滋事而被警方治安处罚。
最后,希望各位网友务必要引以为戒!切勿任性妄为,否则当意外来临时,你想后悔的机会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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