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在乘坐地铁时,偷拍女乘客被发现后,还拒不承认
11月4日,重庆一年轻女子在乘坐地铁出行时,突然发现对面一名中年男子一直在盯着自己,女子没多想,也没去指责对方。可不曾想,该男子又拿着手机对着自己,女子从男子身后的玻璃发现对方是在偷拍自己后,立马上前质问对方为什么要偷拍别人。
可男子想都没想,直接就说没有。女子也没和他客气,直接拆穿他说,你不知道你身后有一块玻璃吗?你自己往后面看着,后面那块玻璃出卖了你。我明明就看到你,就是拿着手机在偷拍我的。
男子这时才反应过来,自己已经瞒不住。随后女子要求男子要么当着自己的面,将拍到的视频和照片删除,要么立马报警。男子请求女子不要报警,并当着女子的面打开手机相册,将拍到的照片和视频删除。
随后女子又当面质问该男子“你有老婆吗?你有小孩吗?你这样做对得起他们吗?”男子自知理亏,全程不敢接话,其他乘客见状,觉得这事应该交由警方处理。
地铁到站后,女子在其他乘客的帮助下,与偷拍的男子一起来到派出所处理此事。公安民警了解事情经过,并得知男子偷拍的具体内容后和女子说,由于男子拍摄的内容没有隐私画面,因此建议两人和解。
1、有网友不解,明明是男子拿着手机偷拍别人,民警为什么还要建议两人和解?
从法律上讲,偷拍他人确实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当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时,公安民警可以不予处罚。具体而言:
首先,所谓隐私权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公民个人生活私密空间隐私、身体部位隐私、个人信息资料隐私等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侵犯的权利。
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权,外人不可随意侵犯,否则就是民事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1183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在内等民事侵权责任。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注意!侵犯他人隐私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从民法角度来说,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行为人都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但如果是故意的,除了民事责任,同时还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视情节严重及违法情节,决定如何治安处罚。
最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法情节特别轻微、如实供述、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可不予处罚。
上述违法情节特别轻微,一般是指没有偷拍、偷窥女子的身体隐私部位,没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男子不承认,但其被女子当场发现并拍视频取证,证实其手机上有偷拍女子的相片及视频,因此其行为是故意的,即男子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没有异议。
换而言之,在男子没有偷拍女子隐私部位、如实供述并删除相片和视频,消除影响,避免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况下,男子能否取得当事人的谅解极其重要。
也就是说,由于男子有上述情节,因此,只要女子对其进行谅解,那么民警就可以对男子不予处罚。
那么大家认为,男子的行为能否被谅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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