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男子多次侵犯亲生女儿,一审判十二年六个月
令人发指!河南郑州,汤女士本在非洲工作,去年12月汤女士回国后向警方报警称,亲生父亲汤某在其15岁至19岁时,曾多次对其实施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警方查证属实后,立即对汤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目前,一审法院已依法作出判决。
案情显示,94年出生的汤女士目前已婚,其于4岁时父母离婚,离婚后汤女士跟随母亲生活。可能出于对前夫汤某的痛恨,因此两人离婚后,母校不允许汤女士联系父亲汤某。
直到上初中时母亲才同意让汤女士联系父亲汤某,而母亲同意的原因是想向汤某要学费。而对于汤女士来说,自从其与父亲联系后,就为以后的恶梦埋下了伏笔。
刚开始联系汤某时,其看到来电显示的地区就知道是前妻或女儿找他,所以他要么故意不接电话,要么挂电话,甚至接了电话骂自己的女儿是“杂种”。
据汤女士事后回忆称,其在15岁至19岁时,父亲汤某以要学费就来当面要为由,先后于2009年7月、2011年1月、2011年7月、2013年4月和2013年6月,让汤女士去见他。
可就在这段时间内,人面兽心的汤某却以“不听话”就不给钱交学费为由胁迫汤女士,多次对汤女士实施了强奸、强制猥亵等令人发指的行为。
更让汤女士崩溃的是,去年汤女士回国并再次见到汤某后,汤某在得知汤女士已经结婚的情况下,却仍然对其怀有非份之心。两人的对话过程,包括汤某承认对汤女士所作的一切都被录音,这也是将汤某绳之以法的重要证据之一。
1、从情理上讲,父母本应当尽自己所能,全力保护自己的孩子才对,可汤某却亲手屡次伤害自己的女儿,真的是令人发指!
从民法规定来讲,无论父母之间关系如何,即便是离异,双方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这是法律所规定的,无论离婚时谁对谁错,都不会影响这个义务的存在。
可汤某却据此来威胁自己的女儿。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这种人、这种行为,没有什么好说的,必须从重处罚。
2、检方本建议量刑有期徒刑7年,但一审法院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2年6个月。那么为什么会相差那么大呢?
首先,法院认定汤某对汤女士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五次,强奸行为一次。
刑法236条规定,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强行为之的,处3-10年有期徒刑。第237条同时还规定,强制猥亵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实施上述两种罪行的,应当从重处罚!注意!这是所指的是应当,而非可以。也就是说,必须从重处罚。
其次,虽然汤某在侦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罪,但其在庭审时却全盘否认了犯罪事实。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48条规定,对于自愿认罪认罚的行为人,可酌情从轻。
也就是说,检方的量刑建议是在具有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前提下所作出的决定,因此只要汤某否认了,就等于认罪认罚的悔罪情节根本就不成立的。据此,检方在庭审期间,当庭撤回了有期徒刑7年的量刑建议。
最后,法院同时还认为,虽然汤某据有主动投案情节,但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因此其不具备自首情节。
综上,法院根据汤某的犯罪情节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决定对其从重处罚。故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五年,数罪并罚后,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最后,汤女士在被侵害期间,曾多次向母亲提起过汤某所作所为,但当时母亲不相信,并有责怪女儿的意思。这让当年的汤女士十分无助。也正如此,给汤某有了可乘之机。这一点,值得反思!
关注@以身说法!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