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凌晨时分,无故踹倒路边价值2万摩托
11月6日,浙江杭州,孙先生回到公司上班时,却发现自己停放在路边价值22800元的摩托车,倒在地上。孙先生赶紧上前扶起来并仔细查看后发现,车子损坏严重,根本不像是正常情况下倒在地上的。由于车子当时是停在公司门,随后孙先生立即回公司调监控,结果发现是一名黑衣男子所为。
根据现场监控显示,事发在凌晨时分,当时一名身穿黑色上衣和黑色裤子的男子,正在人行道正确行走时突然加速跑步走向孙先生的摩托车,随后便整个人一跌而起,并踹向摩托车,摩托车被踢中后应声倒地,并重重地倒在了地上。
据孙先生称,其平时都是骑这辆摩托车上下班的。当天碰巧是同事开车送其回家,所以才将摩托车放在公司门口路边过夜的。目前,孙先生已经报警求助,并把看能清楚黑衣男子长相的监控视频交给警方处置。
据孙先生勘查发现,黑衣男子之行为造成摩托车风挡、车尾箱都破了个洞。维修费恐怕要3000-5000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有网友表示,估计是该男子酒后无聊所为,但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即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
从法律上讲,摩托车是孙先生的个人财产,不容他人毁坏,这一点没有任何异议。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刑事处罚,以下的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按照孙先生所述维修费在3000-5000元之间的话,那么该男子的行为大概率是会被治安处罚的。
2、注意!上述所指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如果是属于“随意”毁坏,那就另当别论了!
虽然从客观结果来看,行为人是故意还是随意的,都只是造成同样的一个结果,但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就必须要区分清楚。
具体而言,故意的是指行为人为达个人目的,针对特定财物进行倾坏的行为;随意是指行为人无事生非、逞强斗恶,无差别随意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或两人轻微伤,又或者随意毁坏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情节恶劣的,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换而言之,如果男子的主观目的是随意的,由于其行为已造成2000元以上经济损失,因此其行为将有可能会被评价为寻衅滋事罪。
综上而言,该男子的主观目的,才是其行为会被如何处罚的关键。
3、无论男子会被如何处罚,其都有义务赔偿孙先生的经济损失。意思就是说,无论男子的行为是违法,还是犯罪,其行为都属于过错行为。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过错行为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具体而言,摩托车属于孙先生的个人财产,不容他人侵害。否则不论是故意还是随意的,都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希望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切勿任意妄为,以身试法,否则必定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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