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不了三名“恶少”死刑,面对未成年人伤害他人应该怎么办?
近日,河北邯郸13岁男生遭3名同学杀害并掩埋!家属悲痛不已:脸被铲得面目全非,引发社会关注。
“微观肥乡”3月17日晚发布情况通报:2024年3月10日,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案件发生后,肥乡区公安机关立即开展侦破工作。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现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将对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案件发生以来,相关部门全力做好受害人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各方面工作正有序进行。
3月17日下午,央视网公众号发表文章《三名初中生涉嫌杀害同学,要讨论的地方有很多》。文章称,虽然目前尚不清楚三名嫌疑人在犯罪中的正犯共犯关系、主犯从犯身份,但有一点可以明确: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后,为数不多的、为公众广泛关注的可以由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刑事案件。至少,从社会的预期上讲,该案进入刑事程序符合人们对正义的公共认知,应结合具体案情做出准确处置,不完全因年龄左右对嫌疑人罪责刑的判断。
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这起案件值得各方面深入思考。一方面,司法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一直的态度是预防,比如强调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而这起案件中恰好就有校园霸凌、留守儿童等社会问题。那么,有了法律之后如何预防?毕竟中国还有相当多的留守儿童。
另一方面,对已经发生的案件,眼前最迫切的问题,如何让公平正义得到更大程度的实现,不形成像湖北荆州女童案那样只得由受害人家属默默承受的案件?两个方面无疑需要同步推动,才能够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打击犯罪,让正义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
3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在个人社交账号发布相关文章,谈及个人对此案的相关看法。
罗翔教授在文章中表示:“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人,对于这些特定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从来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它本身就是无可奈何的他律。对于孩子而言,最重要的是要培养对人对己的尊重。但是法律能做到的就是对于犯下弥天重罪的孩子,依然要进行必要的惩罚,只有惩罚才能带来改造的效果,让人知罪悔罪。”
对于未成年人伤害他人,法律上真的束手无策吗?:未成年人涉及校园霸凌仍管教无效,可这样做!家长不得阻挠
受到网络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当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农村留守儿童、流动未成人、闲散未成年人中多数处于缺管少爱状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现暴力化、团伙化、低龄化等特点。
由于未成年人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行为被不予刑事处罚。一些未成年人出现屡教不改的现象,让学校和家长都很头疼。对于涉及校园暴力、学生欺凌事件的未成年人,如果经过管教后无效的,怎么办?
2021年5月24日,广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时,委员刘志明指出,当前的管教未成年人的一些现象:“对于学生的一些欺负行为,学校老师调节、教育完回去又没有事了。而一些小偷小摸的行为,这个月偷了,派出所抓了,下个月又偷,却认为是政法机关不作为。”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同期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结伙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吸食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经管教无效后,可以送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同时规定,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奈何,以上的规定,已经公布施行了两年多了,有见执行过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