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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为本号文章长期点“赞”“在看”的网友, 被寻衅滋事了

作者 :桂蕾 2024-03-18 15:00:55 围观 : 评论

3月1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兼任中国政法大学政治社会学博士生导师于建嵘发了一条微博,发出了一条大致的案件信息:农民工网友景树仁当天被警方刑事拘留,涉嫌的罪名是寻衅滋事。



每天都会发生很多的刑事案件,其中很大比例的都是寻衅滋事罪名,为何这条网友在朋友圈转发的这条微博内容能够引起烟语君的注意呢?不是因为发博者的身份显赫,而是内容中的涉案人员的名字及头像,一下子就感觉似曾相识、颇为眼熟。

查了后台一下,果然涉案的“景树仁”,是本号的关注者之一,最初开始关注的日期是:2023年8月30日。尽管其没有为本号留过一次言,赞赏过一分钱,但是却为本号发布的法律文章点击“赞”“在看”无数,几乎达到了每篇文章都点的程度,这是后台可以看见的。

即便是只有三两人点赞的文章,其中也必有“景树仁”。不过,他的点赞行为停留在3月15日。后台查到的资料显示,名字、头像及所在的地区,正是上述微博中提及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虽然跟景树仁并不是微信好友,从来没有微信、后台等联络方式交流过,但后台可见的频繁点击文章进而显示出的网名特征,以至于看到上述微博流露出的信息,如何令人不感到似曾相识?

正是基于此,上网查了一番景树仁的公开资料。不查不知道,他还是一个具有百度百科的名人,标签是“甘肃省公益人士”,一个在外打工的农民工。

公开资料显示,“景树仁,男,汉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云田镇人,公益人士。梨视频社会新闻频道曾报道景树仁持续6年坚守岗位的故事。”他的出名出名之一是,“他6年春节留守工地:只愿家人过得好。春节临近,工地停工,景树仁持续6年春节留守兰州一工地,吃着泡面,逗着流浪狗。他说,团圆其实不重要,重要的是家里人过得好一些,就是最大的满足。”

数年来,景树仁坚持自媒体公益之路。农村出生的景树仁,工作闲暇之余,他常常浏览新闻,渐渐地喜欢上了微博。看到实时热点,他喜欢在评论里谈谈自己的观点;遇到弱势群体遭遇困难,他常常帮助爆料。

随着微博关注度越来越高,他也结识了许多媒体大咖,微博越做越好。没有借机赚钱,而是利用自身热度积极投身公益事业。“我作为一名自媒体人,不仅可以传递信息,而且还可以传递意见,反映社情民意”。如今人人都想当网红,景树仁却说,我要当一名有“温度”的自媒体人,为公益事业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也许,正是因为如此,听闻景树仁被警方刑拘后,有微博账号“俞飞”的发微称,他曾劝过景树仁,“可以办好事,但要力所能及啊,要知天高地厚啊”。



由于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也没人给出具体的涉案信息,不知道是不是正是因为上述文章及微博中提及的,“看到实时热点,他喜欢在评论里谈谈自己的观点;遇到弱势群体遭遇困难,他常常帮助爆料”,“不知天高地厚的农民”、“少管闲事”的原因,导致了他的此次“涉嫌寻衅滋事罪”?

无论如何,烟语君都觉得应该为他写一篇文章,即便是将来他的案件被一路进行下去,被法院将来定罪或是判刑。于公,公开资料显示,他是一位经常关注他人事务、公益事业的人。微博内容可见,他发布的内容,几乎都是涉及别人的事情,而且常常是“嫉恶如仇”,却少有提及自己的事情的。

对于这样的人,应该有必要对于他的案件,我们也应该给予足够的关注。讲求明哲保身、趋利避害的环境下,无偿的关注社会公平正义、关注他人纠纷的是非曲直的,并不多了。按照他关注别人事情的对应待遇,他的案件,理应获得更多人的关注,这是基本的种瓜得瓜种豆得豆道理,是他应得的。

于私,他是本号的一位长期关注者和支持者,而且如此频繁的点击阅读本号的法律文章,关注他的案件也是应该的。

尽管公开资料显示其只是一名农民工,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士,但如此的爱好学习法律知识,已经超过了很多的专业法律人士,实属难能可贵。长期关注并且频繁互动本号法律文章,可以推测也是认可本号崇尚的办号理念及法治理念的,虽然没有互动过相识过,但也算神交之友了。来而不往非礼也,他的案件,哪有不也同样给予关注进展的道理?

此外,究竟是什么样的案情,会让一个长期注意学习法律文章的网友,犯下涉嫌寻衅滋事之罪呢?究竟是法律知识不够,还是风险意识不足,还是个人利益使然?当然,案件尚在侦查阶段,问题的答案,有待司法机关和时间给出答复。

关于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对于网络寻衅滋事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5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构成我寻衅滋事罪的前提是,必须具备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理取闹的主观恶意,以及网络上编造或是明知是编造虚假信息,仍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等无事生非的客观行为。以上的法律要点,不知道景树仁是否学到了,涉嫌构成了哪一条?

本号的一位长期关注者涉案了,于公于私,于情于理,本号都将持续关注景树仁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希望其获得公正客观、罪罚相当的司法审理!

声明:取材网络,谨慎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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