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担保追偿权在主债务到期未清偿时能否启动?
担保追偿权在主债务到期未清偿时能否启动?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人在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了担保责任,即代为清偿债务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当主债务到期而债务人未予清偿时,担保人的义务便触发,其在履行担保责任之后,自然可以启动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此外,若存在其他连带责任人或反担保人的情况下,担保人也有权向他们追偿。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 同样,《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了担保人对其他连带责任人的追偿权:“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担保人何时可以向债务人和其他担保人追偿?
在民法典的框架下,担保人(保证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等)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具体而言,当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其对债权人的清偿义务,导致担保人被迫代为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时,担保人即取得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同时,对于多个担保人共同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根据“担保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其应承担的份额内进行分担,也就是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但若各担保人之间明确约定了各自承担独立的、非连带的担保责任,则已承担责任的担保人无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抗辩。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担保追偿权启动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担保追偿权是指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依法取得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启动担保追偿权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担保人已经实际履行了担保义务: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支付赔偿金或者履行其他担保责任。
2. 担保人的代偿行为合法有效: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时,其行为必须符合担保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且未超出担保合同约定的范围。
3. 债务人存在可追偿的基础:即债务人的原债务是合法有效的,且尚未得到完全清偿。如果债务无效或者已被免除,则担保人无法行使追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也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以上两条均明确了担保追偿权的法律基础和前提条件。
在主债务到期未得到清偿的情形下,担保人自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依法享有并可以启动对债务人及其它相关责任主体的追偿权。建议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应确保遵循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服务以确保追偿行动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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