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学法守法

微信
手机版
豪仕法规

出资购房登记亲属名下是否属于借名买房如何认定

作者 :栀莲 2024-01-16 04:00:06 围观 : 评论


原告诉称
赵某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关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568456元、住房专项维修基金12166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元、契税费5684.56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升值损失246万元;4.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的舅舅。2012年被告通过摇号取得购买限价商品房的资格,当时原告正好也要买房,正在看附近的商品房,后原告的母亲与被告协商由原告出资购买该限价商品房,待符合办理过户条件时被告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购房款、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契税均由原告交纳。
自2014年交房至今,房屋一直由原告使用。2015年案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房产证原件一直在原告手中。至2020年3月,案涉房屋符合过户条件,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拒绝办理。鉴于案涉房屋为限价商品房,原被告借名一事发生在2008年4月之后,依据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现房屋价值为300万元,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因房屋升值造成的损失。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林某聪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属实。我取得案涉房屋购房指标后,原告的母亲即我的姐姐找到我,称原告结婚需要用房,没有房子没法结婚,我同意将案涉房屋借给原告结婚使用,先解决燃眉之急,我们之间不存在借名购房的合同关系。我从未表示过将来会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因双方系亲属关系,没有对购房款的支付进行过协商,因原告资金充裕为表示感激即垫付了购房款和相关费用,房产证及相关票据在原告处。
且原告并没有在该房屋实际居住,该房屋至今仍为毛坯状态。因不存在借名购房的合同关系,对原告要求确认借名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我方不发表意见。同意退还原告垫付的购房款、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和契税。因不存在借名购房的合同关系,我方不同意赔偿原告所谓的升值损失。不同意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

法院查明
林某聪与赵某勤系舅甥关系。2013年2月18日,T公司与林某聪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林某聪购买一号房屋,总款为563316元。2014年8月20日,T公司与林某聪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房)补充协议》,约定补差款为5139.4元。原被告均认可:2013年2月20日,原告支付购房款563316.6元;2014年8月13日,原告支付房款补差款5139.4元。2014年8月20日,原告支付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12166元及契税5684.56元。2015年1月18日,原告支付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元。2015年1月14日,案涉房屋(北京市丰台区一号)登记在被告名下,产权证原件由原告保管。
2013年2月20日,T公司与林某聪签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及供暖费为原告支付。现案涉房屋由原告使用,但未进行装修且未实际居住。
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现价值为3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赵某勤与林某聪之间关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无效;
二、林某聪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赵某勤购房款568456元、住房专项维修基金12166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元、契税费5684.56元;
三、林某聪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赵某勤信赖利益损失1458926.4元;
四、驳回赵某勤的其他诉讼请求。

靳双权点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可予支持。政策、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本案原告虽未提交双方书面的借名购房协议,但结合原被告的亲属关系、房屋出资情况、房屋其他费用交纳情况、房屋占有情况及相关票证持有情况等因素,法院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借名购房的合意并实际履行,双方形成了借名购房的法律关系。案涉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房,购买于2013年,双方借名购房合同违反了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应属无效。
双方基于无效协议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林某聪应返还赵某勤已支付的购房款和与办理房屋产权相关的费用。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政策房购房指标不能转让均系明知,故对借名购房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现案涉房屋已增值,对赵某勤因购买该房屋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考虑到双方均负有过错以及双方存在亲属关系的事实,双方形成借名买房交易并非单纯以获利为目的,因此法院根据对房屋的自估价值,在扣除已付购房款的前提下,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对赵某勤的损失予以酌定。故对赵某勤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相关文章

  • 英德中油燃气有限公司诉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德市英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英德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
    英德中油燃气有限公司诉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德市英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英德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

    英德中油燃气有限公司诉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德市英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英德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发布日期:2022-08-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基本案情2008年8月20日,英德市建设局与中油中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油中泰公司)签订《英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同年8月22日,英德市人民政府向英德市建设局作出批复,同意将该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独家授予中油中泰公司,期限为3...

    2024-01-16 04:00:18
  • 夫妻离婚时有房屋未分割之后还可以再起诉分割吗
    夫妻离婚时有房屋未分割之后还可以再起诉分割吗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我支付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的折价款1118487.65元;2、要求被告向我支付南昌市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市场价值一半的折价款,即58万元。 事实和理由:我和被告于2016年8月17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时,双方对于子女抚养及债权债务进行了处理,但未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一号房屋等财产进行分割处理。故诉至法院,望...

    2024-01-16 04:00:16
  • 父母附条件赠与子女房屋条件未履行可起诉履行吗
    父母附条件赠与子女房屋条件未履行可起诉履行吗

    原告诉称 1.请求依法判令赵某菲向赵某刚支付剩余的赠与对价欠款37.06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赵某菲向赵某刚支付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的生活费1.75万元;3.请求依法判令赵某菲向赵某刚支付违约金6万元;4.请求依法判令赵某菲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2019年5月7日,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高某签署协议,约定原告和高某共同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的房屋赠与被告,同...

    2024-01-16 04:00:14
  • 父母去世部分子女居住房屋起诉其他继承人过户纠纷
    父母去世部分子女居住房屋起诉其他继承人过户纠纷

    原告诉称 陈某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继续履行借名买房合同,协助原告办理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父亲是陈某刚,母亲是周某娟,父母生前共生育了两个子女,分别为长子陈某旭和长女陈某露。陈某露婚后与配偶只生育了一个孩子,即被告秦某杰。原告的父亲陈某刚生前单位在院内分配了一套三居家和一间平房给其全家租住,陈某露和丈夫及秦某杰住在平房,原告和妻...

    2024-01-16 04:00:13
  • 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子女名下未经父母同意出售有效吗
    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子女名下未经父母同意出售有效吗

    原告诉称 吴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吴女士享有一号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2.本案诉讼费用由赵女士负担。事实和理由:吴女士与赵女士系母女关系,2004年初,吴女士用卖掉原单位福利分房款9万元,准备在北京买房定居落户安享晚年。经过在京各区多处看房,慎重考虑之后,于2004年9月初选定并购买了一号房屋。买房时采取按揭方式,因吴女士已办理退休,不能申请贷款,当时正好赵女士有了工作,可以用她的名义...

    2024-01-16 04:00:11
  • 父亲留下遗嘱写明其名下房屋为部分子女出资属于借名买房吗
    父亲留下遗嘱写明其名下房屋为部分子女出资属于借名买房吗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赵某英关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存在有效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一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父亲赵某英与母亲陈某霞婚后生育六名子女,分别是长子赵某君、次子赵某聪、长女赵某露、次女赵某丽,三女赵某丹,四女赵某芝。次女赵某丽未结婚即去世。 母亲陈某霞于1...

    2024-01-16 04:00:09
  • 借亲属名义名义买房未有协议起诉过户案例
    借亲属名义名义买房未有协议起诉过户案例

    原告诉称 陈某君、赵某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协助二原告办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陈某君与赵某霞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陈某辉,陈某辉与周某娟之女秦某丽原系夫妻(2004年离异)。2001年,秦某丽告知陈某君、赵某霞,其母亲周某娟的单位集资房拟出售,每平米价格为2500元,其母亲周某娟也不买集资房,所以推荐陈某君、赵某霞购买该集资房。当时...

    2024-01-16 04:00:07
  • 出资购房登记亲属名下是否属于借名买房如何认定
    出资购房登记亲属名下是否属于借名买房如何认定

    原告诉称 赵某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关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568456元、住房专项维修基金12166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元、契税费5684.56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升值损失246万元;4.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的舅舅。2012年被告通过摇号取得购买限价商品房的资格,当时原告正好也要买房,...

    2024-01-16 04:00:06
  • 父母出资登记子女名下房屋属于赠与还是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认定
    父母出资登记子女名下房屋属于赠与还是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认定

    原告诉称 张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张某英给付原告昌平区商业用房房款638.8万元。2020年8月13日,张某文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与张某英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解除,解除时间由法院依法认定。 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某文系被告张某英的父亲,被告张某英和第三人迟某平原系夫妻关系,由于某些原因,原告全资购买的昌平区园商业用房登记在被告张某英的名下,但是该商业用房一直由原告张某文占有、使用、处分和...

    2024-01-16 04:00:04
  • 借亲属名义购买限价商品房合同无效后主张损失纠纷
    借亲属名义购买限价商品房合同无效后主张损失纠纷

    原告诉称 谢某霖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谢某霖、吴某刚之间关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无效;2.判令吴某刚返还谢某霖购房款568456元、住房专项维修基金12166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元、契税费5684.56元;3.判令吴某刚赔偿谢某霖房屋升值损失246万元;4.诉讼费和保全费由吴某刚承担。 吴某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改判驳回谢某霖相应起诉请求或将本案发回...

    2024-01-16 03: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