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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强奸案”反转?有罪推定的机械司法vs疑罪从无的大众要求

作者 :鑫依 2023-12-28 06:00:07 围观 : 评论

大家也都看到了,昨天文章《“订婚强奸案”尚在上诉期,一审审判长就答记者问,这会成为常态吗?》的留言区,观点又分为两派。

一派是力挺法院的判决结果的,认为根据法院“答记者问”中的情形,足以认定构成了强奸罪。司法机关办理强奸案,就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只要构成采用“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强制发生性关系,就要顶罪判刑。只有如此,才是保护妇女权益、打击刑事犯罪。

另一派则认为,除了新闻报道中的事实,即便是按照法院“答记者问”中的事实,本案尚有诸多疑点,例如,女子手臂手腕的伤究竟是强制性行为中造成的,还是案发后拖拉回房间中造成的;女子及家属案发前及案发后处处以金钱相胁迫以报案相威胁,是否具有设局诱惑男子入罪的情形当方已经订婚且交付巨额彩礼,电梯间有亲密举动,是否纳入了定罪量刑考量情形等等,按照疑罪从无的刑法要求,男子应该无罪。

这里面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形,也是网友们质疑最多的:如果女方深谙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思路,为了获得男方的钱财,先是建立恋爱关系,或是利用美色诱惑,跟男子到一私密场所,配合或半推半就的跟男子发生关系,期间将自己或对方弄出点可见的伤情,或是弄坏点衣服、装饰材料,之后便是以巨额赔偿为由,给出要么控告强奸,要么赔钱的二选一的条件。如此情形,俗称“仙人跳”,自古就有,男子明明是中了美人计,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这不是烟语君脑洞大开自己假设的情形,而是近些年屡屡发生的真实案例。

1、2021年1月18日,陈先生在一家快捷连锁酒店住宿时,在地上捡到一张招嫖卡片,利用上面的联系方式约来了一个“小姐”,完成了嫖娼卖淫行为。事后,女子向陈先生索要3000元,否则就要报警说陈先生强奸了他。陈先生不从,遭到了女子同伙拿着铁棍一路追打,被迫交出了29万多元。后来,几人被法院判处了抢劫罪。

试想,如果当时女子同伙不采取殴打要钱方式,而是让女子弄出点伤情、撕破点衣服,再来个大喊大叫,呼唤同伙前来作证,威胁不给钱就报警强奸,按照“订婚强奸案”中法官“答记者问”中的办案思路,陈先生想不被判强奸罪的话,是不是只有乖乖给钱一条路了?

2、2018年,唐山市滦南县的小邸,为找对象在一婚介所缴纳了188元的婚介费。之后,婚介所王某将小王介绍给了小邸,双方都很满意,数人共进晚餐。晚餐结束后,王某提议小王和小邸出去转转,加深一下感情。小邸开车带着小王出去。期间,二人谈得很愉快,在车上发生了性关系。之后,王某代小王向小邸索要2万元补偿费,否则就要报警强奸。小王不给,称他们是合伙敲诈,小王遂报警,小邸被刑事逮捕。

检察机关指控,小邸实施了“压身体”“按手”等行为暴力行为。2018年12月29日,滦南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小邸有期徒刑三年。小邸上诉,2019年2月26日,唐山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邸坚持不认罪,让家人为他申诉。2019年11月28日,唐山中院驳回了小邸及其家人的申诉。小邸家人不服,向河北省高院提出申诉。2021年2月28日,小邸刑满释放,坚持申诉,2021年12月16日,河北省高院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指令唐山中院进行再审。



2023年10月10日,唐山中院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改判小邸无罪。以上这个案例来自大风新闻的报道。婚介所介绍、发生关系后索要钱财、不给钱财就报警强奸.....是不是案情跟“订婚强奸案”的一模一样?

类似这样的“仙人跳”的案情还有很多,不管是新闻报道,还是网友发帖。网友们已经总结出了他们的套路:即通过社交软件、酒吧等场所认识,或是通过婚介所介绍谈恋爱,到一私密场所亲密接触,期间采用一定方式留下使用暴力的证据,向对方索要高额费用,如果不给就报警称被强奸。

让这样的套路屡试不爽的原因是,某些司法机关,对于强奸案的办案宗旨就是,只要有证据证明发生关系时,采取了威胁或是暴力等手段,不管嫌疑人说什么,都一概以强奸罪判处。

即便是如今已经进入了网络信息公开化的时代,“仙人跳”的套路及案例已经传的满网络人尽皆知,可这些司法机关还在坚持着这样的办案思路。这不是在纵容和保护这种敲诈勒索犯罪吗?

关于这个法律现象,本号曾经写过一篇评论文章,有位自称公安人员的网友添加烟语君后称,具其观察,现在的强奸案,八成都是熟人之间发生的,其中有一半是为了要钱而报警的。微信群里,有律师称,据其观察,现在的强奸案,有九成是因某种联系而成的熟人之间发生,其中八成是因为事后要钱不给而报警,利用司法机关索要赔偿的。

因为这些“受害者”知道,只要自己拿出男方强迫自己的证据,司法机关就会刑事立案指控,到时候对方还是会拿出一大笔赔偿金来求着自己出具谅解书,自己就可以私自大开口,甚至拿到的比私了的还多。

这样的办案流程及社会现象,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奈何,某些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还在坚持着“保护妇女权益”、“有强迫证据就是强奸”、“宁可错判也不能让受害人告自己”的办案思路,俨然成了这类“仙人跳”敲诈勒索的利用工具。

回到“订婚强奸案”及法院的“答记者问”,烟语君不敢妄言女方就是以上的这种“仙人跳”模式,但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是否应该在查明男方构成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外,还要查明女方是否存在设计陷害男子方面的证据?报案的未必就一定是受害者,也可能是故意制造犯罪假象的犯罪人。

记得大学时刑法老师说过,刑事辩护不需要去辩论警方的证据多真实,只要能证明警方的证据不能排除其他情况的合理怀疑,法院就要认定被告人无罪。这叫刑法的疑罪从无。

对于“订婚强奸案”,即便有证据证明男子采用了暴力的方式(真的假的也罢),但如果不能排除男子是被陷害被色诱,或是女子索要钱财不成才报警的可能性,就应该认定男子的无罪。

用网友的话是,法治建设了这么多年,网友们都知道了“疑罪从无”的刑法要求,可司法机关还停留在“有罪推定”的阶段,并且决绝的为这样的“有罪推定”不惜公开“答记者问”。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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