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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法官被撤销审判长,今后如何防止此类情况?

作者 :栀莲 2023-12-17 06:00:07 围观 : 评论

12月7日,在四川内江中院开庭审理的一起公职人员被控受贿案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张庆方申请审判长、内江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某某回避,理由是后者曾为谋取某基层法院院长一职向时任的中院院长熊某某行贿了5万元,依据是裁判文书网此前公开的四川高院(2019)川刑终261号刑事裁定书载明的内容,导致案件一度休庭。(过程详见《行贿法官遭律师当庭怒斥:出来混是要还的,怨不得别人》一文)



该事件经律师朋友圈发布的情况通过发布后,迅速引发围观热议,众多自媒体发表评论观点、多家媒体跟踪报道,都在文章中大量引用了四川高院(2019)川刑终261号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定的事实。

“财新网”还根据以上的刑事裁定书梳理出,这场庭审过程中牵出的审判长行贿过往的背后,是前任内江中院院长熊某某在任内多次收受了下属法院官员的行贿,时隔多年发现,这些行贿法官中多人后来受到了通报查处,但也有多名行贿人目前仍在法院院担任领导职务,其中就有这次引发热议的审判长刘某某。

在12月15日,内江中院发布《情况通报》称,经研究决定,依法调整被告人赵永韦被控犯受贿罪一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并由该院院长郑治担任该案的审判长。不过,《情况通报》并未提及刘某某被撤销审判长一职的原因,更没有提及被媒体质疑的为何具有行贿记录的人员,还能担任法院领导职务,以及后续的处理情况。



此前文章也曾经写过,对于存在包括行贿行为在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只要有权处理机关没有追究刑事责任,或按照政务处分给予开除处理的,而是只给予了其他党纪政纪处分的,理论和实践中,过了处分的影响期,是可以再次获得提拔任命的。

可是,媒体舆论、社会公众乃至案件当事人,是否能接受一个曾经具有巨额金额足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行贿记录人员,来担任审判长审理自己的案件呢?从本次庭审风波乃至如今的撤销审判长职务来看,无论是舆论界还是官方处理,都是持否定态度的。

就像有网友评论的,参照“污点”明星要按照“德艺双馨”的标准,对于严重违法违纪的法官等司法人员,可以依法依规不予开除公职,但也不应该再予以保留其法官等司法职务,更不能让其担任领导法官的职务。这已经不是什么“依法依规”的细则条款问题,而是涉及到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问题。

近些年以来,我们国家在政法队伍反腐倡廉方面,一大批司法官员因贪腐问题落马,足见决心。几乎每次会议上,各大司法机关提出的队伍建设上,都是以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铁军”为目标,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处理害群之马。

这样的目标和要求,是否能体现在让行贿人员等违法违纪人员,远离司法业务一线呢?上文中的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社会民众的要求和媒体监督的声音。说实话,就是在司法队伍内部,让一个具有巨额行贿记录的人员,继续留在审判岗位,或是担任领导职务,也是影响队伍情绪和职业氛围的。遵法守纪是一名法官的基本要求,无论从哪个方面讲,让一个行贿人员担任法官审理案件,都是难以服众的。

不知道出于巧合,还是确有联系,就在以上这个事件引来媒体热议的时候,网上传来了一份最高法院办公厅11月21日下发的《关于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的通知》,内容是通知全国各级法院要将2021年至2023年乃至今后,向当事人送达的终版裁判文书全部上传到“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该裁判文书库将于2024年1月上线运行,只支持全国法院干警内部专网查询检索,而不向社会公开。

一时间,运行十年之久、曾经被封为法治里程碑的、近两年公开数量已经断崖式下跌的裁判文书网要转内网的担忧,在网络上引发广泛关注。众多自媒体纷纷表示担忧,“经济观察报”、“凤凰网”、“财新网”等媒体都进行了评论。

期间,网上传出一种声音,说是因为以上辩护律师依据此前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例,才“申请回避”成功了在审案件的审判长。如此利用公开的裁判文书,岂不是属于炒作法官的负面新闻,影响了法官的司法公信力?如果没有裁判文书公开,岂不是辩护律师就没有了当庭申请审判长回避的证明材料?因此,裁判文书不予社会公开,而是仅供法院内部使用,势在必行。

以上声音大到,辩护律师不得不公开发文为自己辩护,否认是因为自己的原因造成了裁判文书的从社会公开转内网。仔细分析一下其中的是非曲直就会发现,让具有行贿劣迹的人员退出审判职务乃至退出法官队伍,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如果认为是好事的话,律师的行为无疑是有利于法治建设的;反之,就会出现赞同行贿人员继续担任法官的观点和现象。

犹如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韩旭教授说的,裁判文书是法院生产的“最终产品”,是公众参与和监督司法的重要渠道。针对当前存在的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现象,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尤为必要。本来公众了解司法的渠道并不多,将此重要渠道堵塞,更不利于司法来自社会的监督。如此一来,司法的任性和专横可能在所难免。裁判质量会不会下降?人们凭什么以及如何感受司法公平正义?......

以上述的行贿法官担任案件审判长,到如今被申请回避成功为例,试想,如果没有此前裁判文书的公开,这个案件是不是就会出现了“行贿法官审判受贿官员”的现象?这是那些赞同裁判文书不予公开者想要看到的现象吗?

也许有人会说,只要当事人、社会大众不知道不就行了。如今是互联网时代了,谁能保证此前审案法官行贿涉案的判决书哪天不会被人发到网上?到那时候,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当事人提出自己遭到了行贿法官的审理,法院又该如何应对呢?从这方面讲,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审判长回避,是帮助法院及时制止了不良影响。

据此,烟语君认为,辩护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案例申请审判长回避,不仅不是造成裁判文书网由此不予公开的理由,反而恰恰证明了裁判文书公开的价值所在。裁判文书公开的意义,不仅在于给了社会公众了解司法现状的窗口,更是倒逼和推进司法机关不断提升公信力的机会,这是裁判文书只限于内部使用所无法实现的。



文章的最后,引用2016年8月30日最高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在“人民日报评论”发表的《裁判文书公开:让公平正义成为信仰》一文中说过的,裁判文书公开流程的进一步完善,加上获取司法信息的更便利渠道,无疑可以让人们更直观地感受到中国法治的文明和进步。公开裁判文书是一种勇气和态度,也是司法机关的一场自我革命。裁判文书公开所代表的司法公开,具有多重社会价值,它可以全景展现一个国家解决纠纷和冲突的技术与伦理,大大提高人们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和尊崇。保持这种气质,迎难而上,不轻言退,方能以司法公开的持续进步,激发人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信心和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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