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推3次,骑车男子被交警推下斜坡!为何危险性执法屡禁不止?
近日,网传湖南株洲一名身着交警制服的工作人员,在拦截一骑摩托车男子时,将未停车的男子推下斜坡。
网传视频显示,一身穿交警制服的工作人员试图拦下一骑摩托车的男子。拦截过程中,工作人员推了骑车男子两次,但男子仍未停车,在工作人员第三次推男子后,摩托车冲下了斜坡,男子摔倒在地。
事发地附近居民表示,视频中的道路并不宽,而且有一定坡度,男子摔下的斜坡处有一个近1米高的坎。
16日上午,芦淞区网信办一工作人员回应称,市交警支队纪委部门已介入调查此事。
6月16日,湖南株洲市公安局就此事发布情况通报。
据株洲警事微信公众号消息,2023年6月15日上午10时许,株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芦淞大队第五执勤中队副中队长文某某带领辅警林某某、金某某在芦淞区某街巷执勤。10时58分许,一摩托车驶入该路段,驾驶员发现有交警执勤立刻掉头。林某某见状立即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该驾驶员驾车逃避,在拦停过程中,林某某推搡该驾驶员致其跌入路坎下,后驾驶员自行驾车离开现场。经医院检查,驾驶员皮肤擦伤。
事发后,株洲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班进行调查,看望当事人并诚恳致歉。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严重执法不当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林某某依程序予以辞退;给予带队民警文某某记过处分并免去其副中队长职务;给予芦淞大队副大队长彭某警告处分;给予芦淞大队大队长谢某诫勉谈话处理。
株洲公安将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强化队伍教育管理,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升公安执法水平。诚恳欢迎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进行监督。
阅读链接:用危及人身安全的方式执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公安部《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规定》中规定:对于违法犯罪嫌疑摩托车,严禁采取拉拽车把、抛掷障碍物等危险方式强行拦截。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十一条规定,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和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以及强行扒登车辆。除交违人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警不得追缉,可记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执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保证社会安全稳定。暴力执法,明显是与这个初衷背道而驰。为何类似以危及驾驶人员人身安全的方式进行执法的事件,依然屡有发生?
甚至还有有些人认为,对于不服从交警指挥,强行冲卡的,交警可以不择手段的将其制服。这样的观点,根本搞不懂什么是执法,人身安全与违法查处,那个价值更大,连基本的人性都不讲了。
用危及人身安全的方式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执法,这其实和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执法业务水平等息息相关,其中还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人员尤其是编外人员聘用、培训等程序不到位、不严谨。
从事件的惊险程度来说,这甚至可以视为对百姓的“故意伤害”了。虽然司机最终检查并无大碍,可并不影响事件的性质认定。对于此类危险方式执法的处罚不严,也是导致此类事件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