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愿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就可配合?法院判决网友有不同意见
江苏省法院发布2022年度江苏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九职工主张经济补偿不可违背诚信原则
【基本案情】秦某于2014年7月入职某服饰公司。2014年7月至12月、2019年1月至12月,秦某参加了“大众助保基金”。秦某向某服饰公司出具《声明书》,载明其由于个人原因要求某服饰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并将该费用随工资发放等。2021年,秦某以某服饰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秦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服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某服饰公司主张系秦某自愿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其据此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不应得到支持。劳动仲裁裁决后,秦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劳动者被迫辞职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本案中,秦某在2014年7月至12月、2019年1月至12月参加了“大众助保基金”。再结合秦某出具的《声明书》、工资表等,可以认定秦某系主动要求某服饰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补偿已经随每月工资一并发放。在某服饰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后,秦某对此长期未提出异议,现又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主张经济补偿,有违诚信。故判决驳回了秦某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审理法院: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专家点评】诚实信用不仅是法律基本原则,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弘扬诚实信用,体现了劳动审判中双保护司法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衔接,将诚信纳入到和谐劳动关系的创建中。
网友评议
小王子:可是企业也违法了啊,这就好像,别人要自杀,你给他买药帮忙自杀,也是违法行为啊
戴志强律师(惠兴邦):原则和法定义务傻傻分不清楚
一枝独秀: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强制性,以所谓诚信原则的判决不符合立法本意和社会期待,是在为用人单位开脱,这个判决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损害!
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实践中,即便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用人单位通过社保补贴等形式约定代替社保的,上述情形均因违反了上述规定而无效。
苏华:这是法院判决?缴纳社保是义务,而且是政府规定的社会义务,不能因为个人承诺去损害社会。他个人的不诚信不能损害社会利益。
中立信律所周:有法律规定下不用法律规定裁判,用原则审判么?看不懂
龙鱼金刀:服饰公司应举证证明公司巳经2次或2次以上履行了催告劳动者缴社保证据。 公司经催告劳动者缴纳社保,而劳动者明确拒绝缴社保的,拒绝由公司代扣代缴社保并在相应催告程序中有明确拒绝缴社保的意思表示的,比如在工会见证下,劳动者明确有口头拒缴的表示,比如劳动者先后2次以上在公司的书面社保缴纳催告书上签字。 如此,公司方能免除因社保未缴纳而需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强制性规定之责任。
江苏省这个案例,如果公司确有在合理时间内向劳动者催告2次及2次以上之可采信证据,或公司巳在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书中明确以黑体字加粗合理提示了劳动者拒不缴纳社保的相应法律后果〔如劳动者将因出具了声明书而丧失在法律上要求公司给付双倍工资补偿权利的可能性等等〕能证明公司巳向劳动者合理说明合理提示的公司可“免责"之证据,江苏的法院如此判决才有说服力。(以上内容来自法务之家)
烟语君也不同意这个判决。诚信是民法的原则,缴纳社保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交纳社保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是法定义务。怎么能因为要适用诚信原则,就可以不适用法律规定的明文规定呢?这里是一个法律条文的适用优先问题。换句话说,即便是劳动者不诚信,也是道德范畴的问题,怎么能以道德的问题,更改法律适用问题呢?
即便是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申请不缴纳社保,企业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不予录用改职工。因为,允许用工劳动而不缴纳社保,本身就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怎么能以法院判决的形式,适用诚信的原则性规定,将这些违法行为转为合法行为呢?
以上内容来自法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