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子跑步遇到大爷,对方称钱很多来玩玩,女子机智脱身
浙江义乌,23岁的李女士在河边晨跑,一个骑电动车的大爷突然停靠在岸边,说要和李女士玩一玩,并声称自己是有钱人。谁料,李女士还没反应过来,大爷就下车强拽她的衣服,李女士吓得赶紧逃走,怎料却发现无路可退。还好她想出一个办法,成功自救!
李女士现年23岁,为保持完美身材,她每天都有晨跑的习惯,乐而不疲!
这天清晨6点多,她一如既往地沿着河边一条小道晨跑,那优美的身姿,吸引着不少路人的眼球。
突然,一位骑电动车的大爷对李女士大喊:"你好,美女!"之后,他把电动车停靠在岸边,缓缓朝李女士走去。
紧接着,大爷说要李女士过来玩一玩,并声称自己是有钱人,一副喃喃自语的姿态,十分的傲慢。
李女士正纳闷,是谁在说话?还没缓过神来,大爷就快步上前拽着她衣服,着实让她吓得不轻。
轻薄之徒并不少见,可大爷的举动与流氓无异,李女士下意识地逃离,向前奔跑!然而,大爷却一路紧追不舍,令人咋舌。
怎料前方是一处桥墩,小道的尽头。左边是汹涌的河流,右边是一处种满小树的绿化带,一时之间无路可退。
大爷追上前,让李女士别再跑了,他给得起钱。情理之下,李女士警告大爷不要靠近,同时掏出手机拍照取证,表示会把相关证据交给警方,同时拨打了110报警。
然而,大爷却不以为然,不仅张开双手,还意图扑向李女士!
不远处,一名中年男子沿着河岸边行走,李女士心生一计,朝着男子大喊:"老公,快过来,有人欺负我!"
大爷回头看了看中年男子,见对方相貌平平,且岁数不小,于是问李女士:"你那么年轻,怎么嫁给一个中年男人?"
言外之意,是觉得李女士在撒谎。突然,李女士急中生智,朝着中年男子喊出一个男人的名字,大爷这才相信,于是掉头离开。
缓过神后的李女士依然惊魂未定,所幸警察赶到现场后,她才松了口气。
警察在调取河岸边上的监控后,锁定了大爷的身份信息,并在其家中找到了他。
那么,大爷的行为该如何认定?警方又会对其做出怎样的处罚呢?
1.大爷强拽李女士衣服,并且出言调戏,构成猥亵妇女罪。
在案发前,大爷从看见李女士,再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向其靠近,行动如此之快,估计不是第一犯案,更像是有预谋的实施犯罪。
其次,据监控记录显示:大爷虽然年迈,但身子骨粗壮有力,在其强拽受害人衣服期间,李女士费了好大的劲,才得以挣脱。
紧接着,大爷又对李女士实施追赶,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可见其犯案情节,非常恶劣。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另外,在《刑法》第237条第一款、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于李女士的勇敢,千钧一发之际,她凭借过人的机智,成功自救,这才没让大爷的犯罪行为得逞。
因此,对大爷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即可。
2. 大爷年龄较大,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需承担民事责任。
按法律规定,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违法,是需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但其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情形下,不应对其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为七十周岁以上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同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经警察核实,大爷的年龄在73岁,且患有一定的基础疾病,倘若作出行政处罚,唯恐会对其健康造成影响。因此,警方采用第二种意见,并依照上述法规,不对大爷执行行政处罚。
大爷73岁高龄,品行不端,但不代表他肆意妄为,犯了法就可以,置身事外。
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此条法规,孙女士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向大爷索要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相关赔偿,也必将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大爷虽然没有受到行政处罚,但其所犯之事已经被媒体曝光,其违法行为不仅让个人的声誉受损,还连累了家人,实在是得不偿失,更会受到舆论的一致谴责!
而李女士在面对危险时,临危不乱,大有巾帼不让须眉之风范。对于大爷的步步紧逼,她绝地反击,最后依靠自身的智谋,实现成功自救,此举值得称赞!
同时,李女士的勇敢行为,也是广大女性朋友学习的榜样!
最后,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