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女子网购398元酒水,拒不付款并拉黑快递员,目前警方已介入
吉林松原,一女子网购一箱价值398元的酒水时,选择货到付款,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女子将酒水取走后,却拒不付款,还将快递员拉黑。由于是自己的疏忽造成的,快递员只能自己掏钱垫付。目前,快递员已经报警求助,但该女子连民警电话也不接。
姜先生是快递员,事发当天,其经手派送一箱货到付款的酒水,姜先生联系收货人女子后,双方约定女子到附近的快递驿站取货,女子还添加了姜先生的微信,并承诺拿到货后就会给姜先生转钱。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姜先生刚刚将酒水放到快递驿站,女子就来到快递驿站将酒水取走,并将姜先生拉黑。虽然该订单还没有显示正常签收。但酒水却已经被取走了。因此姜先生可能就要为此承担责任。
本来姜先生还想着打电话、发信息让女子付款的,可对方既不回信息,也不接电话,就是置之不理了。姜先生无奈之下,只好报警求助,可即便民警电话联系该女子,其也不接电话,这让姜先生很无语。
1、事发后网友们纷纷表示:“简直太过分了,这种人必须要让她受到应有的惩罚!”“怎么现在还有这种人,她不知道买什么要给钱的么?”“喝不起酒就喝白开水,没必要耍无赖!”
2、那么从法律上讲,该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无论是吃饭、喝酒,还是网购,都是要付款的,这一点小孩子都懂,女子作为成年人,不可能不懂这个道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强拿硬要或强行占有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由于女子主观目的是想喝酒不给钱,因此从法律上讲,其行为就是属于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故应当治安处罚。
其次,姜先生与这箱酒水发货人之间形成的承运合同关系,姜先生有正确履行义务的责任。
民法典第83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由于酒水的丢失是因姜先生一方疏忽大意所造成的,因此其一方确实要先行赔偿发货人的经济损失。
最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从民法上讲,都将评价为过错行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换而言之,如果女子拒不付款,姜先生在赔偿发货人的经济损失后,可再向女子追回自己的损失。当然,这一点也不影响女子违法行为的定性。即该拘留的还是得拘留,钱还是要付的。
最后,提醒该女子赶紧联系姜先生付款,并赔礼道歉获得谅解,这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否则当公安民警找上门时,那性质、后果及情节,就不一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