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酒后强迫女服务员跪着敬酒,刚出店就被人砍得跪地求饶
杭州萧山,男子陈某和朋友在某KTV消费时,逼迫女服务员跪地开酒,女服务员就是不跪,陈某将酒浇在女服务员的头上。结果一出门被一群持刀歹徒砍得跪地求饶!
事发当晚,陈某和几个好友一起到某KTV唱歌放松放松,大家玩得十分开心。高兴之余,陈某等人拉着服务员进行陪酒,遭到服务员的拒绝,双方不欢而散。
不过这些并没有影响到陈某的心情,大家依然喝的十分尽兴。直到凌晨,陈某一行人才喝的醉醺醺地从KTV走出来。
刚走出KTV的大厅,突然出现一群持刀并且面色不善的社会人。此时周围并没有其他人,这些人面露凶光,明显是冲着陈某等人而来。
陈某同行的几个好友见情况不妙,慌忙逃离,避免了的皮肉之苦。而陈某和好友张某因喝得太多,反应没有那么快。
据陈某回忆,当时从走来的人大约有七八个人,每个人手里都拿着一把很长的砍刀,其中一个姓洪的人很是面熟,应该就是KTV的安保人员。
这些人什么都没有说,打个了照面后就朝陈某等人冲了过来,直接挥刀就砍。最终也就陈某和好友张某被砍的遍体鳞伤,其他的好友没有怎么受伤。
此事发生后,KTV工作人员拨打了报警电话和120。
好在俩人虽然不同程度的受伤,但是因为伤口处理及时,没有什么大碍,只需要住院观察一段时间,等伤口痊愈即可出院。
“有果必有因”,记者问起陈某是不是得罪过什么人,为什么会被砍杀,陈某遮遮掩掩说不出个所以然。
陈某称,自己平时工作和生活都很规矩,没有在外面惹是生非,也没有得罪过什么人。
只是当晚在KTV唱歌的时候,见KTV服务员的服务态度不好,与服务员争吵了几句,其他没有什么矛盾。
记者认为,像这种群殴案件,不可能不会有任何原因,肯定存在什么深层次的原因。于是,记者便到了KTV一探究竟。
KTV的吴经理告诉记者,当晚在陈某包厢服务的女孩只是站在门口进行端酒、开酒等正常的服务,可陈某等人醉酒后非要拉这几名女孩进去喝酒。
因为是做服务行业,顾客就是上帝,这种情况也在所难免,顾客的要求也尽量满足。女服务员一进屋,陈某就对她动手动脚,女服务员拒绝陈某,陈某就让女服务员跪在地上开酒。
女服务员当然不肯,陈某就拿起刚开瓶子的啤酒朝着女服务员的头上浇去,随后女服务员就哭着跑了出去。
女服务员将此事报告给了高层,对于这种员工受委屈的事情,高层也是习以为常,毕竟客户才能给KTV带来的效益。
KTV于是安排人员口头跟陈某等人说了一下,陈某则以“玩笑开过了头”搪塞了过去,并没有对女服务员道歉和赔偿。
对于后面陈某被人砍的事情,吴经理表示,他一概不知情,应该是个意外吧,现在女服务员的也辞职了。
对于记者提出当时事发在场的洪姓男子,吴经理也给予了“合理”的解释:洪姓员工并不是与那群持刀者一伙的,他只是在发现了现场的突发情况后,上前制止那些持刀者,而陈先生所说的那些持刀者和洪姓员工是一伙的,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
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让记者十分诧异,或许陈某真的只是一名受害者,是一名值得被同情的对象,也或者事端就是因为陈某的侮辱行为而挑起。
可当记者再次找到陈某求证的时候,陈某则含糊其辞,只是一再表明自己说的是真话。
如果事情真如KTV的吴经理所言,那么陈某逼迫服务员跪地开酒的行为和朝其头上浇酒的行为已经侮辱了女服务员的人格尊严,涉嫌违法犯罪!
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具体到本案,陈某逼迫服务员跪下倒酒的行已严重侵犯到女服务员的人格权,在遭到拒绝后,恼羞成怒将酒浇在女服务员的头上,其本质就是一种寻衅滋事的行为,笔者认为已达到情节严重,应当立案追诉!
一群持刀歹徒当街追砍陈某等人的行为,也已涉嫌聚众斗殴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持械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侵犯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只要三人以上有纠集、有预谋的参与斗殴即可够罪。
具体到本案,七八名涉案人员持刀当众追砍陈某等人致伤的行为,已经构成本罪,起刑在三年以上!
如果真如KTV的吴经理所说,陈某和朋友虽受到了伤害,但丝毫不值得同情,只能说是咎由自取。任何人都应当得到尊重,服务员也不例外,醉酒滋事并不能成为犯罪的阻却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