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取走398元货物拒付款,拉黑快递员
据报道,2月27日,发生了一起快递纠纷事件,地点位于吉林松原市。一名女子在快递驿站取走了价值398元的物品后,拒绝付款并拉黑了快递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姜生先是该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当时前往驿站送货。但是该顾客称不在家,请求将货物放在驿站。由于该货物是到货付款,顾客要求添加姜生先的微信,并表示会在微信上转账给他。在姜生先离开后,顾客突然拿走了货物,并将姜生先的微信拉黑,导致姜生先无法联系顾客收回货款。
姜生先介绍道,该订单目前显示未正常签收,货物包括一箱酒和一件赠品,总价值为398元。由于该顾客的电话一直无法接通,姜生先可能需要自己承担损失。目前,姜生先已向警方报案,并请求派出所帮助联系该顾客。事件的具体结果还有待警方进一步调查。
1、对此,网友纷们纷表示,“真是过太分了!”“怎现么在有还这种人?”“这简就直是无赖!”
2、那么该顾客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首先,该顾客的行为涉嫌侵犯了快递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该顾客虽然签署了到货付款的合同,但是却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快递员无法收回货款。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并侵犯了快递员的合法权益。
其次,该顾客的行为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诈骗罪论处:
(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
(二)编造虚假的投资项目或者其他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三)借贷、票据、金融、保险等方面的业务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该顾客虚构事实,声称自己不在家,却不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骗取了快递员的货物。货物总价值398元,已经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数额标准,如果该顾客不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可能会面临诈骗罪的指控。
不当得利的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应当返还该不当得利。在该案中,顾客拿走了货物,但是拒绝支付货款,属于不当得利行为。因此,顾客应当返还货物或者支付货款。
总之,快递纠纷案件的发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深刻的反思:尽管网络购物方便快捷,但是在交易过程中仍然需要双方信守合同、诚信交易。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提高自身的维权能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热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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