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房中介带看后,房客“跳槽”被判支付2倍中介费
最近,一则涉及福建厦门的房产中介违约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2022年5月,王先生与一家名为安居房产的中介公司签订了《看房书》,合同约定了中介佣金为成交总额的2.5%。之后,中介小翁多次带领王先生到处看房,最终王先生选定了一套心仪的房子,并要求小翁代为与房东协商价格。
然而,事情并没有像王先生想象的那样顺利。月底,小翁多次询问王先生是否愿意与房东面谈,但王先生却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就在这时,王先生却在另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百客房产(化名)处以560万元成交价与房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5万元中介费。这一情况引起了安居房产的不满,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王先生应承担违约责任,并酌定其支付安居房产中介4万元的中介费。
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分析一下:
首先,中介服务合同是指房地产中介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房屋买卖、租赁等服务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中介服务合同属于有偿服务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委托合同。中介机构是代理人,消费者是委托人,中介机构代理消费者与房主或租户进行交易,并获得中介费作为报酬。因此,中介服务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其行为不可归责于他方或者不可抗力。在本案中,王先生与安居房产中介签订的《看房书》明确规定了王先生应按照房屋成交总额的2.5%支付佣金,而王先生在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成交房屋后未向安居房产中介支付相应佣金,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
最后,需要对于本案中法院判决支付双倍中介费的依据进行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金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二倍。而在本案中,安居房产中介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看房书》约定了佣金为房屋成交总额的2.5%,但是王先生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佣金,因此法院判决其支付4万元中介费作为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上限。
最后提醒大家,签订合同了就要遵守相关合同的执行,要有契约精神,避免不要的法律纠纷与纷争!针对此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法律热点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