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喝农药被医院宣告死亡,下葬时竟死而复生,家属提索赔
河南焦作,田大爷的儿子田强因喝农药经医院抢救无效不幸身亡,就在田大爷准备将田强下葬之时,原本已经被医院宣布死亡的田强竟然直挺挺地坐了起来。田大爷愤怒的去找医院理论,医院回复:活了总比死了强。
田大爷的儿子田强因和妻子吵架,一时想不开喝下农药选择自杀。家人发现后及时将田强送医救治,可经过数个小时的抢救,田强还是被医院宣告抢救无效死亡。
此时已是凌晨三点,参与抢救的医生也十分疲惫,就为田大爷提供了拉遗体车辆的联系电话,并告知田大爷可以回去准备后事了。
此言一出,犹如晴天霹雳,噩耗瞬间传遍了田大爷一家人,田强的妻子顿时崩溃了,瘫坐在地上号啕大哭,十分懊恼自己不能控制情绪和丈夫吵架。
好端端的一个人就这么走了,田大爷为了让儿子早点入土为安,就拨打了医生提供的电话,对方称拉遗体比较贵,要价450元。
田大爷悲痛之余也懒得和对方讲价,满口答应下来,连夜将遗体拉回家中。然后通知了所有的亲朋好友,为儿子准备后事。
英年早逝白发送黑发,噩耗横来悲人哭苦人。田大爷夫妇十分痛心。天一亮,亲戚朋友都已经到场,整个灵堂充满了悲伤的气息。
下午一点左右,就在田大爷站在门口和几个好伙计商量田强下葬一事之时,忽然灵堂传出一阵尖叫!
田大爷慌忙跑进屋,发现不可思议的一幕出现在大家的眼前,原本平躺的田强竟直挺挺地坐了起来,对于家人为自己搭建用于吊唁的大厅,田强也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一家人以为田强是回光返照,直到田强张口叫了一声“爸”,大家才缓过神来,田强没死!
田大爷对此是又高兴又气愤,如果儿子是白天经过抢救被医生宣告死亡,可能现在已经被推进了火葬场的火炉里!想到这里田大爷是后背一阵发凉。
闹出这么大个乌龙,花了这么多钱办白事不说,还让自己差点成了杀害儿子的凶手。田大爷越想越生气,决定到医院讨个说法。
可等田大爷到了医院后,这个大个医院竟然所有的领导对田大爷都是避而不见,要么去开会,要么请假了,要么一问三不知,根本没有一个人愿意接待田大爷。
田大爷无奈之下,找来记者帮忙,通过记者的努力,终于联系上了当时负责田强治疗的医生张主任。
不曾想张主任一开口就让众人惊掉了下巴:人活了总比死了强。当记者继续追问治疗的详细情况之时,张主任对此闭口不谈,称会有人处理此事,随后挂断了电话。
好家伙!诺大个医院竟然全部都在躲着田大爷。当记者再次拨打张主任电话时,张主任称,现在是周末,休息时间,有事周一再说。
张主任冷漠且又敷衍的态度,让田大爷气得直哆嗦,这哪是在救人,这分明是在杀人!要不是自己儿子命硬,也许医院误诊的事情将永远都不会有人知道。
后来医院方面回应:医院在病人到达后进行了积极治疗,是田大爷的家人主动要求放弃治疗,并签署自动离院协议,自行离院。医院方面还透露,此前多次与家属沟通,建议转上级医院进行血液净化治疗,田大爷都不同意转院、并签署"病危通知书"及"拒绝转院协议书"。
双方各执一词,谁是谁非,难以分辨!
如果田大爷所言为实,那么这后面有什么法律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需同时满足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
具体到本案,医院的误诊行为实属过错。虽然因田大爷一家未对田强下葬而避免的严重为危害的结果发生,但这种误诊的过错造成了田大爷大量的精力和财力,更是对田大爷一家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
该误诊行为与田大爷造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联,因此医院理应赔偿。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医院有职责主动出面与田大爷协调此事,而不是冷漠的避而不见。
对于赔偿的范围包括但是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因误诊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等等。
有的网友提出质疑,医院闹出这么大个乌龙,难道不构成犯罪吗?
对于这种险些闹出人命的误诊,医院涉事医生面临处理是避免不了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根据法条即可得知,医疗事故罪是结果犯,也就是说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不宜定罪。
就本案来说,因医生的误诊行为未造成就诊人员田强死亡或者身体严重受损的危害结果,因此,医生的行为不宜以刑法评价。
亲爱的读者,您怎么看待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