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转账未婚妻47万买宝马,退婚女友却拒绝返还,法院:退35万
山东济南,男女相恋后,感情浓厚,男子向女子转账47万元,让女子去购买她心仪已久的宝马轿车。但是不幸的是,后来两人感情破裂,最后以分手收场。虽然女子将10万彩礼返还男子,但这47万元她却认为是一般赠与,拒绝返还。
在山东济南,有一对男女岳某和林某相识多年,但一直没有发展更进一步的关系。直到前年7月,两人决定开始恋爱,并在恋爱不久后就准备着手筹备婚礼。
在婚礼准备期间,林某向男友透露自己喜欢一辆价值48万元的宝马轿车。男友岳某为了向心爱的女友表达自己的心意,决定向女友豪气地转账47万元,让女友去购买她梦寐以求的宝马轿车。可是,就在宝马到手之后,两人的感情却出现了裂痕。
尽管女友已经返还了10万元的彩礼给男友,但她却认为男友赠送的47万元是一般性质的赠与,因此拒绝返还。男友非常不满意,认为女友应该把这笔钱也一并返还。
最终,男友将女友起诉至法院。在法庭上,男友主张这笔钱是为了购买婚车而转账的,因此应该归还。而女友则主张这是一般性质的赠与,已经履行完毕,不应该返还。
法院审理后,最终做出了判决:女方必须返还男方35万元。法院认为,在两人准备结婚的情况下,男方向女方转账购买宝马车,明显是婚前财产支出。由于两人的婚姻最终未能成行,因此这笔钱应该返还给男方。
1、本案中的47万元到底是一般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
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对于赠与的财产或者权利所附加的一种条件,即在某种情况下或者某个时候赠与才成立的一种赠与行为。例如,A赠予B一幅画,但要求在B结婚之后才能接受,这就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在岳先生和林女士的案件中,岳先生为了购买宝马汽车向林女士转账47万元,这种转账行为可以被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赠与的条件是用这笔款项购买汽车,而不是无条件地给予这笔钱财。
2、由于本案中岳先生的出资行为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因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婚前财产可以协议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归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共同所有。在本案中,由于岳先生与林女士并未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因此婚前财产的归属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条件履行前,赠与人可以撤回。而在本案中,由于岳先生与林女士最终未能结婚,因此岳先生有权要求林女士返还其赠与的财物。
3、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财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婚前赠与的财产,如果没有约定归属,应当依照公平原则处理。具体来说,公平原则是指要以一方婚前财产的性质、数量、价值、来源、获取方式等因素为依据,综合考虑婚姻期间双方的贡献、劳动、财务状况等情况,做出公平的判断。
在本案中,由于岳先生以赠与的方式向林女士支付了47万元购车款,并且双方约定该款项用途是购买汽车,因此法院认定岳先生的出资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又考虑到车辆购买价格、双方出资情况、车辆折旧等情况,法院最终判决由林女士返还岳先生35万元。#法律热点解读#
针对此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