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家中睡觉,6万元不翼而飞,起诉银行索赔
江西上饶,徐峰半夜睡觉时收到短信,提示银行卡内钱被取走,他以为是垃圾信息没有理会,之后又连续收到多条信息,卡内6万多余额瞬间清零。事后徐峰找银行索赔,银行却称与我无关,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徐峰将其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大快人心!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徐峰是江西上饶人,手头持有多张银行卡,但最常用的只有一张,无论是发工资还是转账,他用的都是该卡,因此一直小心翼翼保管。
徐峰将全部积蓄共6万多元,都存在该卡中,因此从未将卡和密码告诉过任何人,为防万一还专门开通网上银行和短信提醒。
事发当晚,徐峰正在家中睡觉,突然被手机提示音吵醒,打开一看是条短信,提示他卡内余额有支出,因为本人就在家睡觉,徐峰觉得这是垃圾信息或诈骗链接,没有理会继续睡觉。
没想到还没睡一会,手机中叮叮当当,传来一阵提示音,徐峰睁开双眼,竟然全是存款行发来的短信提示,打开仔细一看,卡内余额已清零,67715元存款全部被人取走。
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徐峰彻底懵圈!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他赶紧联系开户行,要求挂失该卡,并向当地警方报案,说明自己就在家中,并没有使用银行卡。
当晚徐峰无法入眠,次日一大早就赶到银行,一直等到8点银行才开门,徐峰急匆匆地查询情况,明细上的一笔笔支出,让徐峰感觉十分扎眼。
很显然,徐峰当晚就在家里,没有转账也未取款,这一笔笔支出,是被他人盗刷,徐峰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要求银行给出解释,否则应当全额赔偿。
柜员见情况复杂,赶紧告诉经理李波,李波了解情况后,对他的索赔要求一口回绝,李波认为银行卡被盗刷,是徐峰自己失误所致。
为此,李波还给出2点解释:(1)银行卡第一次转账支出时,银行已经通过短信提醒,徐峰没有及时挂失,才会造成损失扩大;(2)不能排除徐峰的银行卡遗失,或者无意泄露密码,导致被人异地取款。
徐峰对此愤愤不平,自己在家中睡觉,卡还牢牢握在手里,现在银行却说与我无关,简直是强词夺理,徐峰表示:储户把钱存在银行,就是出于信任,现在钱不翼而飞,银行却百般推诿。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徐峰起诉银行,要求对方赔偿被盗刷的67715元,为证明己方主张,徐峰提出以下几点证据:(1)被盗刷的银行卡,拟证明自己并未丢失该卡;(2)支出明细,拟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3)报警记录,拟证明事发时自己就在家中,无法操作银行卡取款。
徐峰认为,自己将钱存入银行,银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现在自己的卡被盗刷,银行应予赔偿。
银行却有不同意见,他们认为:(1)虽然徐峰事发当晚就已报案,但无法确定存款密码,没有被他泄露过;(2)徐峰在收到短信提醒时,没有采取紧急措施,致使损失扩大;(3)本案警方仍未结案,是否存在盗刷还不确定。
银行的意思很明确,徐峰自己也有很大过错,并且不排除是他自导自演,想以此向银行索赔,在没有明确结论前,银行无需负责。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发生激烈争辩!
徐峰认为,交易时间为夜晚,地点则位于广东,很显然存在盗刷,己方收到提示后已经报案,证明自己在家中无法操作,因此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之所以会异地取款成功,应是犯罪分子使用伪卡盗刷,银行在管理上存在漏洞,保密手段不严导致卡被盗刷,造成储户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并且遵循高度盖然性原则,徐峰提供的多项证据,证明他确实存在损失,且事发时银行卡仍在手中,因此被法院取信。
那么,犯罪分子异地盗刷,银行应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
自徐峰在银行存款时起,双方成立储蓄合同关系,互负权利义务,客户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不得任意交给他人保管;银行也应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其次,违约一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金额应与损失相当。
本案中,徐峰银行卡余额被一扫而空,损失即为67715元。
最后,损失应根据双方过错分担。
本案中,徐峰正常存款,且在事后报案,虽然首次收到提示短信时,没有立马做出反应,存在一定过错,但即便是他马上联系银行,也无法避免损失,因此徐峰的过错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无需为此担责。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徐峰67715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银行要不要担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