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一女子将个人私密视频发给闺蜜后,闺蜜丈夫转发给多人被处罚
青海民和县,一女子自拍一段不雅视频发给闺蜜后,不曾想,被闺蜜的丈夫分享给其他人。随后其他人也陆续转发了女子的不雅视频。女子得知后,为了尽快消除影响,立即报警求助。最终多名男子因此被警方行政处罚。
一女子与闺蜜聊天时,将自己的一段自拍不雅视频发给闺蜜,并再三叮嘱闺蜜不要将这段视频外泄。闺蜜拍胸脯保证不会外传,但其看完后却忘记删了这段视频。
万万没想到的是,闺蜜的丈夫海某在妻子睡觉翻看其手机聊天内容时,发现了这段视频,并随手就将这段视频发到自己的手机上。
事后海某又将这段视频,发给了其好友马某及另一名好友王某。可不曾想,两人看到这段视频又发布到网上,导致这段视频被更多人转发。
女子得知此事后,一开始时以为是闺蜜把她出卖了,得知其也不知情后,女子只好立即报警求助。
有网友表示,海某把妻子坑了,也有网友认为是妻子把闺蜜给坑了,甚至还有人认为女子本来就不应该拍这种视频,即便拍了也不应该外传,否则就会有一定的风险,而这种风险就是外传。
从法律上讲,自己拍这种视频,只要不外传,就不构成违法犯罪。但只要外传,不论是自己本人,还是其他人都涉嫌违法犯罪。注意!他人外传还是民事侵权行为。具体而言:
首先,公民享有个人生活隐私、身体隐私、信息资料隐私及生活私密空间隐私等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
也就是说,即便闺蜜丈夫海某不转发这段视频,其也已经侵犯了女子的隐私权,当然,王某及马某也一样侵犯了女子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183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在内等民事侵权责任。
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侵权人需要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等民事侵权责任。
注意!承担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前提是必须造成被侵权人精神遭受严重损害的程度。且具体需要赔偿多少钱,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协商解决或通过起诉的方式解决。
其次、侵犯他人隐私分为过失和故意的。
如果是过失的话,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果是故意的,除民事责任外,同时还要被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偷窥、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由于海某、王某、马某三人是故意散布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因此三人不仅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同时还要受到治安处罚。
据此,公安机关已对三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治安处罚。至于三人的民事责任,女子可以要求三人予以赔偿,如果三人不同意,女子可以拿着公安机关的处罚依据,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办理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即便不是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达到一定点击率的,也应当按照刑法第364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侦查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由于女子报警及时,该视频被及时删除,没有达到法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否则三人就不仅仅是治安处罚,而是刑事处罚。
最后,有网友表示,海某明知道这段视频是自己妻子的闺蜜的,却仍然将其传播出去,其人品实在太差了,其行为不仅违法及民事侵权,还把自己的妻子给坑了,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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