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KTV女服务员因拒绝喝下1箱半啤酒被客人殴打
11月16日凌晨,浙江台州,尹女士在KTV上班时,被几名男子要求喝下1箱半啤酒,尹女士拒绝后,又被对方拳打脚踢,导致受伤。尹女士报警后,居然还被要求赔偿对方摔坏眼镜的经济损失1000元。
尹女士在KTV当服务员,其工作内容主要是给客人倒酒、点歌及打扫卫生等。事发当天凌晨0时30分左右,几名男性客人要求买单时,却故意刁难尹女士,要求其将剩下的1箱半啤酒全部喝完。
尹女士不同意并表示自己要下班回家。可被拒绝后,其中一名男子立即就将手中的酒杯摔在地上。尹女士见势不妙,立即往门外跑去。
其中一名男子见状,立即上前拦住尹女士的去路,并与其发生了争执,争执的过程中,尹女士将对方的眼镜甩到了地上,随后对方一拳就打在了尹女士的太阳穴上。
尹女士在包厢内被打后,赶紧往门外跑去,可对方又一脚踹到了尹女士的身上,尹女士被踹后倒在了包厢的门口处,尹女士的手机也因此被摔坏了。
尹女士称由于手机已被对方损害,因此其事后才报的警。可对方第二天却要求尹女士赔偿其眼镜被损坏的经济损失1000元。
1、实在太嚣张了!试问谁敢、谁能一口气喝下1箱半的啤酒呢?可对方却因此无理要求被拒绝后,就动手打人,这绝对是目无法纪的表现,酒后所为绝对不是他们违法犯罪的理由。
2、从表面上看,这几名男子的行为,是属于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但实际上,殴打他人分为随意殴打他人和故意殴打他人。
所谓故意殴打他人,就是因生活琐事或其他纠纷而引发的打人行为,这种行为有特定的侵害对象。
随意殴打他人则不一样,随意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为达某种目的而侵害不特定的受害人。
比如说,张三与李四发生纠纷后,张三殴打李四就是属于故意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如果张三无理要求李四做什么事,被拒绝后,因未能达到自己逞强斗恶的目的而实施的殴打行为,则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
由于随意殴打他人所侵害更多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因此法律将其评价为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3、值得注意的是,对方寻衅滋事的过程中,还摔了酒杯及尹女士的手机。一部手机的价值会不会价值2000元以上的,这需要公安机关进行鉴定。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寻衅滋事造成一人轻伤或两人轻微伤以上、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且情节恶劣的,构成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如果警方最终确认对方的行为具有上述情节,那么对方就不仅仅是治安处罚,而是刑事处罚。
4、《民法典》明确规定,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而实施犯罪行为,造成自己人身及财产损害的,自行承担责任。
换而言之,只要警方认定男子当时是在实施侵害行为,那么其眼镜的经济损失只能自行承担责任,不能向尹女士索赔。但尹女士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其手机损坏、入医治疗、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以上所述是法律所规定的情形,谁也不能例外,这也是违法犯罪的代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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