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台,三名女学生殴打女同学时,声称自己是未成年人报警没用
四川三台县,一名身穿校服的女生被三名身穿短裙和靴子的年轻女子,围着实施殴打行为。在殴打过程,三人不仅威胁女生不准和家长说、不准报警。还叫嚣道,即便报警也没用,因为她们是未成年人。
现场视频显示,其中一名女子要求被打的女生承认骂过她,并声称如果承认骂过她,就不会再打她。结果不曾想,话音刚落,就啪的一声!就扇了被打女生一个耳光。
而这三名女子在实施殴打过程中,还因为怕事后被告发而威胁被打女生不许报警,也不许告诉家长。否则就将其被打的视频发出去让所有人看到,且扬言道,即便报警也没用,因为她们是未成年人。
但三名女子的话,很快就被警方的通报给打了脸。
目前,警方发布通报称,事情发生在11月18日下午16时30分,事发地点是在一居民楼的楼顶处,涉案人员与被打女生是同一所学校的学生。
警报中指出,被打者是一名年仅13岁的女学生徐某,而对其实施殴打行为的三名女子分别为14岁的邓某、13岁的贾某及15岁的王某。三人均已到案,且对其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1、通过三名女生在视频中所说的话以及警方的通报内容,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三名打人者对法律的了解,是仅知其一而不知其二。为什么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处罚的情形,只限于未满十四周岁的人。
注意!这里所指的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是指作案时,身份证上显示行为人已经超过了十四周岁的人。
具体而言,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人违法的,不是不处罚,而是不执行处罚。该罚款的还是得罚款,只是说这个罚款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而对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由于警方通报中明确指出邓某已经14周岁、王某已经年满15周岁,因此两人只能从轻而不能免予执行拘留处罚。换句话说,不用拘留的恐怕只有13周岁的贾某而已。
2、三人虽有可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亦有从重情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殴打未成年人或老年人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换而言之,由于三人殴打的是未成年人,因此理论上两名已满14周岁的行为人,应当在拘留10-15日内从重处罚。
3、三个人的家长,均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责任在于其监护人。
具体而言,三人的家长对于自己的孩子负有监管责任,如因家长监管不力而造成的损害,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原则上学校不会因此承担责任
《民法典》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由于本案是发生在居民楼的楼顶,属于在学校以外的地方,因此理论上学校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最后,俗话说“子不教,父之过!”三名打人者为什么会变成今天这样,笔者认为,其家长应当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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