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4岁外卖员抢劫失足女5000元被判刑十年
浙江杭州,年轻男子以嫖娼为由约见一名失足女,可不曾想,男子到了失足女家中后,却并不想交易,而是掏出提前准备好的刀具,实施抢劫。事后男子以为自己的作案计划天衣无缝,且被害人是失足女一般不敢报警。可男子最终被判刑10年。
男子闰某今年24岁,是一位外卖员,其工作时间主要是在晚饭后至次日凌晨。闰某的女朋友怀孕后,其因生活拮据而萌发出实施抢劫的想法。
随后闰某想到本身就从事违法行为的失足女身上,因此其自认为只要自己抢得不多,失足女一般就不会报警。随后就在网上寻找合适的作案目标。
去年11月16日,闰某戴上鸭舌帽并将自己伪装一翻后,便按照失足女提供的定位来到其家中。可不曾想,闰某来到失足女家中后,根本不是为了交易。
失足女见闰某手中拿着一把刀后,立即将家中的1100元现金交给对方,并乞求闰某不要伤害自己。随后闰某表示自己只求财,并要求失足女为其转账5000元。可就在失足女按照其要求转账时,闰某因害怕抢得太多会被判得很重,又改口只要4000元即可。
闰某作案得手后,自认为自己已经乔装打扮,警方抓不到他,且对方是从事违法行为的失足女,不敢报警,因此一般不会出事。可事实上并非如此,就在闰某离开后,被害人立即就报警求助。
1、有网友表示,从闰某最后时刻将5000元改为4000元来看,并非十恶不赦,其心中应当还有仅剩的一点点的善良。
但也有网友反驳称,这并不代表闰某心存善良,只能说其害怕被刑事处罚时,会判得更重而已。
笔者认为,闰某作为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其行为构成犯罪,因此不论出于任何理由,其均应当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所有后果。
2、本案闰某的行为构成加重处罚的抢劫罪
刑法明确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致使被害人处于不能、不敢、不会反抗时,劫取他人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注意!抢劫罪侵害的是双重权益。即包括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及财产权。因此刑法对于构成抢劫罪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即起步量刑为3年以上。
刑法第263条规定,对于具有入户抢劫等八大加重处罚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入户抢劫是指非法进入到他人生活居住地实施抢劫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只要是进入到与外界相对隔离且是他人生活居住地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一律视为入户抢劫,需加重处罚,起步量刑10年以上。
正如前面所说,此罪侵犯的是双重法益,当中包括被害人的财产权,因此行为人不仅要刑事处罚,同时还要判处罚金。
3、检方认为闰某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闰某到案后,经检察官明理释法后,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故均可从轻处罚。
《常见刑事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的,均可减少15%以下基准量刑。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认罪认罚是有阶段性规定的,即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理阶段认罪认罚的,分别可减少15%、10%、5%以下基准量刑。
也就是说,对于越早认罪认罚的,可轻处罚的幅度要更大些。
最终,法院认定闰某的行为构成具有入户情节的抢劫罪,并根据其悔罪表现等,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有网友表示,闰某被判刑后,其已经怀孕的女友,肯定会重新生活。笔者认为,这是人之常情。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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