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男子抢夺超市香烟后,发朋友圈炫耀,老板悬赏1千抓贼
11月19日早上6时许,山西太原,两名男子来到一家小超市内声称要买8条芙蓉王、1条华子香烟。当时看店的是两位老人。老人为两人拿了9条香烟后,不曾想,对方拔腿就跑并迅速上了一辆正在门口接应的小汽车后,扬长而去。事后还发朋友圈炫耀。
超市老板万先生说,在作案前15分钟,两人先提前来店内踩过点,见店里是其父母后,他们才再次回到店内声称要买条烟的,加上接应的司机,至少有3个人参与作案,9条香烟的价值2400元。
根据店内的监控视频显示,两名男子进店时既没有戴口罩,也没有戴帽子,好像并不怕被人认出来。其中一人从老人手上接过香烟后,另一人则先走到大门处等待。
而手上拿着香烟的男子则趁老人去拿东西时,转身立即冲向门外,随后两人立即坐上门口等待接应的汽车,扬长而去。待老人追出门口时,对方早已逃之夭夭。
万先生称,事后其从网友处得知,对方得手后还将抢来的香烟摆在客厅的桌面上,拍视频发朋友圈炫耀,这让万先生非常生气,于是其打算悬赏1000元抓贼。目前,万先生已经报警处置。
1、有网友表示,太嚣张了!什么时候抢别人的东西,成为炫耀的资本了?对于这种目无法纪的人,必须予以严惩!
笔者同意这个观点,尤其是对老人下手的,必须从重处罚。
2、那么这伙人的行为应该怎么处罚呢?
有网友认为是抢劫罪,也有网友认为是抢夺罪。
抢劫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被害人无法、不能、不敢反抗时,公然抢劫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抢夺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被害人不注意时,强行抢走被害人财物的情形。
也就是说,区分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被害人当时是处于什么状态时被劫取物的。
注意!构成抢夺罪还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所抢财物的价值必须是2000元以上数额较大的。
具体到本案中,两名男子是趁万先生的父母转身去取东西时,即不注意时,强行夺取价值2400元香烟的,故其行为应当评价为抢夺罪。
《刑法》第267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本案是属于共同犯罪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预谋或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无论是进店实施抢夺的两名男子,还是在外面开车接应的司机,由于三人共同参与实施了抢夺行为,因此三人均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那么万先生悬赏1000元抓贼,合法么?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3条明确指出,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注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悬赏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且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也就是说,如果万先生的悬赏内容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其悬赏1000元不仅合法,且还必须兑现承诺。
最后,正如网友所说,消费不起咱不消费,千万别装,倘若胆敢目法无纪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不仅丢人,还违法犯罪,必定将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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