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强行与餐厅女经理发生关系,被判刑三年
湖南永州,男子与同学聚餐时认识餐厅女服务员,随后男子许诺支付女子一个月工资,与其发生关系。女子到达酒店后,却又反悔了。女子将钱还给对方后,可不曾想,男子不同意并强行将女子拖入房间。女子报警后,男子却以给过钱为由,拒不认罪。
(案例来源:湖南永州道县法院)
男子陆某出差路经永州时,与其同学取得联系。同学得知陆某所在位置离其不远后,遂邀请陆某与其见面吃饭喝酒。随后同学通过餐厅经理刘某订了一间包间,并又邀请了其他几名好友作陪。
就在陆某等人用餐期间,刘某出于礼貌主动来到包间内,向同学等人倒酒、敬酒。寒暄过后,同学将陆某介绍给刘某认识,后来两人在众人的起哄下,连喝几杯白酒并互加微信好友。
在餐厅用餐结束后,为尽地主之谊,同学又邀请陆某等人到附近的KTV继续唱歌喝酒,在KTV唱歌喝酒期间,陆某主动发信息给刘某并邀约其下班后,也到KTV包厢喝酒,并明确表示如果刘某同意与其开房,就会支付刘某在餐厅上班的一个月工资。
刘某纠结过后,最终还是来到了KTV包厢与陆某见面。二人在KTV唱歌喝酒结束后,一起乘车到附近一家宾馆开房。可当来到酒店房间门口时,刘某理智战胜了贪欲,遂以不愿意为由,明确表示自己不想赚这个钱。
随后刘某就从挎包取出6000元还给陆某,并准备乘坐电梯离开酒店。可不曾想,陆某却以不能反悔为由,强行将刘某拖入房间。事后陆某强行将上述钱款放入刘某的挎包处。
刘某离开房间后,来到酒店前台处报警求助,并主动将陆某强行塞进其挎包的钱款,交给公安机关。可不曾想,陆某到案却只认为双方属于违法行为,且以两人均需治安处罚为由,拒不认罪。
那么陆某的辩解会获得法院的认可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根据卖淫嫖娼司法解释规定,以金钱为媒介与不特定人群达成卖淫嫖娼合意,即便双方未实际发生关系的,仍应当为违法事实成立,但可以情节较轻的,治安处罚。
注意!上述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另当别论了!
其次,刑法明确规定,只要案发时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迫被害人的,不论事前、事后男子有无支付钱财,均不影响案件的定性。
也就是说,不论行为人使用什么手段,只要女方不愿意时,行为人就必须尊重女方的意愿,绝对不能强行为之,否则构成犯罪。
具体到本案中,酒店走廊监控清楚证明刘某在进入房间前是已经将钱还给陆某,并准备乘坐电梯离开的。即代表从这个时候起,女子就已经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是不同意的。
换而言之,从刘某身上的伤痕、陆某身上的抓痕及上述监控均可证明,陆某是使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的,故其行为构成犯罪。
最后,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强奸妇女既遂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高关于刑事犯罪量刑意见》中明确指出,具自首、认罪认罚等悔罪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定陆某构成强奸罪,但念及其具有认罪认罚及赔偿并获得谅解等可爽轻情节,故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最后还是那句老话!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务必要尊重妇女的选择,切勿肆意妄为,以身试法!否则,即便能够获得谅解也只能从轻处罚,绝对不可能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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