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商洛,一男子因不满女友提出分手,持刀将其杀害被公诉
陕西商洛,2019年7月份时,38岁男子郭某无聊上网时,认识女子李某并与其互加微信好友。两人相识后,联系频繁并互生情愫。不久后,郭某就提出想与李某见面吃饭,并在见面时向李某告白。李某同意并与其过起同居生活。之后两人相处得非常融洽。
时间来到去年9月份,两人感情破裂,李某提出要分手。但郭某却以自己在李某身上花了钱为由,拒绝分手。后来两人为此,多次发生争吵。
虽然郭某不愿意结束这段感情,但天天吵下去也不是个办法,最终郭某同意以李某退还其之前所支付的赠与款项5300元及双方互还恋爱期间赠送对方礼物为条件,和平分手。
也就是说,郭某同意分手,但李某要把郭某支付给其的现金5300元还回来,且大家都要把恋爱期间收到的礼物还给对方。
去年10月25日,李某按照约定将5300元转给了郭某,并与其约定次日晚上会将礼物送到郭某家中。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次日晚上20时许,郭某得知李某已拿着礼物前往其家中时,却因李某铁了心要与其分手,心生不满,并起了杀心。
随后郭某在家中取来一把匕首来到所住小区门口等待李某,两人见面后,郭某又因分手之事责怪李某,并再次与其发生争执。
争执过程中,郭某失去理智,掏出匕首往李某身上连续捅了数刀,李某顿时应声倒地身亡。郭某作案后没有选择逃避法律责任,而是主动报警投案。
后经鉴定,李某系左胸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戳,致心脏破裂而死亡。
1、很明显,这是一起典型因不能正确对待感情关系而引发的命案。且从郭某的整个作案过程来看,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行为。
即郭某从家里取匕首出门时,就已经想好了,如果李某仍然决意要分手,就用匕首将其杀害的。从郭某连续捅刺李某身体要害部位,亦可以证明其对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明显是持放任和追求态度的。故其行为将被评价为故意杀人罪。
2、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虽然郭某有可轻情节,但其大概率会判处无期以上。
具体而言,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不能正确对待感情纠纷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要与其他命案区别开来,可以与郭某的自首情节,一并从轻处罚。
但是,从检方是中级人民检察院将会是由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此来判断,郭某未来的量刑极有可能是无期徒刑以上。
《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一般才会由中级人民法院来负责审理。当然,如果一审宣判前,郭某还有其他可以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除外。
3、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郭某有可从轻情节,但其亦有法定必须从重处罚情节。
即郭某于2015年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被刑事处罚,2018年才刑满释放,2021年10月又重新再犯罪,属于累犯,系法定应当从重情节。
4、无论郭某最终受到什么处罚,其都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造成死亡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换而言之,郭某最终不仅要被刑事处罚,同时还要赔偿李某家属的经济损失。
最后,一对曾经非常恩爱的恋人,却因郭某的一时冲动而演变成一人死亡、一人身陷囹圄的悲剧!可悲、可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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